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电动病床采购(重)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公司
地 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五象大道403号富雅﹒****中心G1栋二十三层2305号
被投诉人:****医院,**鼎策****公司
地 址:**市**区乐群路15号,******园区软件大厦2号楼6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16****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2024年7月24日,****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2、3、6、8、9、10: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采购标的某些参数要求,属于负偏离,不应得分。
投诉事项4、5、7、1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采购标的某些参数要求,不符合相应实质性要求参数要求,应做投标无效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1、2、3、4、5、6、7、11缺乏事实,驳回投诉事项1、2、3、4、5、6、7、11。
(二)投诉事项8、9、10部分成立。
(三)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同撤销。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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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