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李七庄街恒兴道于台3地块位于**市**区李七庄街,**秀春路,南至夏兴道,西至秀泽路,北至恒兴道;地块占地面积为54136 m2(包括界内面积40305m2,界外13831m2)。中心点坐标为117.151796,39.043134,地块未来规划为****小学、幼儿园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市的相关规范和导则,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经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与现场踏勘,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及蔬菜大棚,用于种植蔬菜及水稻等农作物,地块中部为沟渠,地块内南侧边界处于上世纪80****猪场;2006年,****猪场停止养殖,建筑物于2007年开始陆续拆除;2009年,地块内退耕为空地;2011年,地块内北侧建设工人居住临时板房(地块外北侧于泽新园开发建设的工人居住);2014年,地块内东北角建设工人居住临时板房(地块外北侧于泽佳园开发建设的工人居住);地块西侧建成车队,用于存放压路机等车辆;2020年地块内建筑物拆除,至今地块现状为空地,长有杂草,地块西侧及北侧有围挡,高度约2m,南侧及东侧无围挡。经现场踏勘,地块内无地下设施及设备,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储存,无堆土,无恶臭、刺激性气味、异味,地面无腐蚀和污染痕迹等,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置及使用。
地块周边800m 敏感目标主要有艺英里、万科锦庐、于泽新园、于泽佳园、于泽东园、****小学、宏城御溪园、于台于泽园、融泰城、尚丰水苑、鑫福佳园。
地块内潜在污染源主要农田种植时期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及大棚覆膜、养猪场的养殖废水废物、临时板房、沟渠污灌及车队车辆停放。潜在污染物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P、类大肠菌群数、重金属(铜、砷、铅、汞、镉)、氯代烃、石油烃(C10-C40)、六六六、滴滴涕、苯系物以及酞酸酯类,可能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地块周边潜****养猪场、重型机械园(机械租赁、砂石料厂)、辛院物流园、辛院工业园、企业园区、****公司地毯厂、****工厂、自行车车圈厂、罗德盛达自行车厂、周边农田(化肥施用、农药喷洒、塑料大棚)、停车场及周边道路等。潜在污染物包括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P、类大肠菌群数、重金属(铅、汞、铜、砷、镉)、苯系物、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酸、碱、氯苯、氯甲烷、苯酚、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机农药类以及酞酸酯类,可能通过大气沉降和地下水迁移对调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综合以上考虑,为确定场地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需开展第二阶段场地环境调查工作。
本次采样调查地块内共布置采样点位11个,其中6个兼顾地下水样品采集,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3组(不包括现场平行样品及对照点样品),地下水样品6组(不包括现场平行样品)。将全部土壤、****实验室检测,土壤样品检测指标,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以及其他特征污染指标,包括:pH值、石油烃(C10-C40)、有机农药类以及酞酸酯类;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涵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基本项目45项,以及其他特征污染指标,包括:pH值、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类大肠菌群数、石油烃(C10-C40)、苯酚、酞酸酯类及有机农药类。
本次采样调查中,地块内送检的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8.28~9.08,共检出汞、砷、镉、铜、铅、镍、石油烃(C10-C40)等7种污染物,检出率均为100%,其余指标均未检出。检出指标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内送检的地下水pH范围为8.1~8.6,共检出砷、镍、铜、镉、铅、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石油烃(C10-C40)等11种污染物,其他指标均未检出。其中,砷、镍、铜、镉、铅、氨氮等污染物检出最大值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限值。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磷、粪大肠菌群等污染物检出最大值均未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应限值。
综上所述,**区李七庄街恒兴道于台3地块土壤中检出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石油烃(C10-C40)含量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总磷、粪大肠菌群等污染物检出最大值均未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应限值。其他检测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该地块符合未来规划为****小学、幼儿园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无需进一步开展补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