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顺聚工贸有限公司年加工2000万只弹簧及200万套电动工具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799939P | 建设单位法人:何其波 |
何其波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镇桥下一村龙泰路10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加工2000万只弹簧及200万套电动工具配件生产线技改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9-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镇桥下一村龙泰路109号 |
经度:120.196********001 纬度: 29.020********000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18 |
金环建永〔2022〕10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99939P001X |
2023-05-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22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799939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耀鑫****公司 |
****0784MA2M5JD37Y | 验收监测单位:**欧****公司 |
913********59919X1 | 竣工时间:2023-06-07 |
2023-06-08 | 调试结束时间:2023-12-08 |
2024-08-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0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htmlcn/xm_look.asp?cp_id=326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原则同意本项目在**市**镇桥下一村龙泰路109号实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2000万只弹簧及200万套电动工具配件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在**市**镇桥下一村龙泰路109号实施,建设规模为年加工2000万只弹簧及200万套电动工具配件。建设地点,规模不变。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项目环评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均未发生变动。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本区块排水系统统筹规划和建设,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管道布设,并与当地排水管网相衔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当地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处理,设置规范化排污口。(二)认真落实各项废气处置措施,加强车间通风,切实做好废气污染防治工作。喷塑粉尘、固化废气、抛丸粉尘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相关要求;回火废气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燃烧废气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号)中的相关要求;挥发性有机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三)认真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营运期间产生的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合理布局车间,加强绿化,并按环评报告表要求做好各消声降噪工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四)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中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产废水(清洗废水、****设备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处理厂统一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排入华溪。抛丸粉尘收集后,通过四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1#、2#)高空排放。回火废气收集后,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引至一根15m排气筒(3#)高空排放。喷塑粉尘收集后,通过八套滤芯+滤袋装置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4#、5#)高空排放。喷塑固化废气收集后,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6#)高空排放。生物质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7#)高空排放。喷塑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引至一根15m排气筒(8#)高空排放。焊接烟尘、上油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回火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排放限值。喷塑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生物质燃烧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喷塑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喷塑粉尘、抛丸粉尘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均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项目采取⑴车间降噪设计:日常生产关闭窗户。⑵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和减轻非正常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⑶实施减振隔声处理措施。⑷车间生产加强噪声管理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金属边角料、炉灰、废抛丸砂、收集的塑粉、一般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滤芯滤袋经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收集后外售(企业一般固废暂存场已做好防风、防雨、防流散等措施,确保固废不会流入外环境,雨水不会进入临时贮存场);污泥经厂内危废仓库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进行安全运输、处置;油雾净化器收集的柴油、废柴油桶、废防锈油桶、废机油桶、废清洗剂桶、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经厂内危废仓库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公司进行安全运输、处置(企业危废仓库已做好防风、防雨、防晒,危废仓库地面与裙脚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危废仓库地面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渗漏液也无法外溢进入环境;企业已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上门清运处置。 |
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设备处理后回用;喷塑粉尘排放口由环评的八个合并为两个;两个喷塑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由环评的“一同引至两根排气筒排放”变更为“一个喷塑固化废气与生物质燃烧废气分开排放;一个与环评一致”,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加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按照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做好安全防范相关工作,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设置专职的环保管理人员;做好各类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认真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因环境污染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你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0.074吨/年、氨氮0.007吨/年、二氧化硫0.012吨/年、氮氧化物0.102吨/年、VOCs0.056吨/年。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设置了环保管理相关岗位并规定了岗位职责。验收监测日,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均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环评批复的总量:CODcr0.024吨/年、氨氮0.002吨/年、二氧化硫0.010吨/年、氮氧化物0.084吨/年、VOCs0.022吨/年。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482 | 0 | 0 | 0 | 0.048 | 0.048 | |
0 | 0.024 | 0.074 | 0 | 0 | 0.024 | 0.024 | |
0 | 0.002 | 0.007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 | 0.012 | 0 | 0 | 0.01 | 0.01 | / |
0 | 0.084 | 0.102 | 0 | 0 | 0.084 | 0.08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2 | 0.056 | 0 | 0 | 0.022 | 0.02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 | 项目生产废水(清洗废水、****设备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处理厂统一处理达《****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后排入华溪。 |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排放口中各污染物:pH值、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限值;氨氮、总磷排放浓度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标准限值。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布袋除尘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抛丸粉尘收集后,通过四套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1#、2#)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抛丸粉尘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2 | 油雾净化器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 | 回火废气收集后,通过油雾净化器处理,引至一根15m排气筒(3#)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回火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排放限值要求。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74.3%、87.3%;对颗粒物的去除效率为63.3%、63.9%。 | |
3 | 滤芯+滤袋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喷塑粉尘收集后,通过八套滤芯+滤袋装置处理,引至两根15m高排气筒(4#、5#)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喷塑粉尘中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4 | 排气筒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喷塑固化废气收集后,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6#)高空排放。 | 喷塑固化废气收集后,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6#)高空排放。验收监测期间,喷塑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5 | 碱喷淋装置 |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 生物质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引至一根15m高排气筒(7#)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生物质燃烧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 |
6 | 碱喷淋装置 |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 喷塑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引至一根15m排气筒(8#)高空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喷塑固化、生物质燃烧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环函[2019]315号)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烟气黑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对颗粒物的去除效率为92.7%、90.9%;对二氧化硫的去除效率为40.2%、48.5%;对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为28.9%、38.1%;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88.9%、83.9%。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声减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生产设备运行噪声。项目采取⑴车间降噪设计:日常生产关闭窗户。⑵加强管理:定期检查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和减轻非正常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⑶实施减振隔声处理措施。⑷车间生产加强噪声管理等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项目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北、东侧环境噪声监测点昼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提高综合利用率,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贮存场所必须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中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 金属边角料、炉灰、废抛丸砂、收集的塑粉、一般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滤芯滤袋经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收集后外售(企业一般固废暂存场已做好防风、防雨、防流散等措施,确保固废不会流入外环境,雨水不会进入临时贮存场);污泥经厂内危废仓库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进行安全运输、处置;油雾净化器收集的柴油、废柴油桶、废防锈油桶、废机油桶、废清洗剂桶、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经厂内危废仓库分类收集暂存后,委托******公司进行安全运输、处置(企业危废仓库已做好防风、防雨、防晒,危废仓库地面与裙脚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危废仓库地面高于厂房的基准地面,确保雨水无法进入,渗漏液也无法外溢进入环境;企业已做好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建立台帐管理制度);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上门清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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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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