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9
根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宜安~石侯110千伏线路**工程(**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情况予以公告:
一、线路基本情况
******宜安~石侯110千伏线路**工程(****能源局《关于将平右 500 千伏输变电工程等177 项电网项目纳入**省“十四五”电网规划的通知》(晋能源规发〔2024〕72号)列入**省“十四五”电网规划,****公司****研究所以《关于******宜安~石侯110千伏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吕电经〔2024〕24号)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公司以《关于******宜安~石侯110千伏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吕供电发展〔2024〕146号)予以批复。
******宜安~石侯110千伏线路**工程(**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线路位于**县石侯村,总长为4.8千米。
二、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电力线路外侧导线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10千伏及以下5米,35至110千伏及以下10米,220千伏及以下15米,550千伏及以下20米。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 不得烧窑、烧荒;
(三)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
第十三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联系人:****公司 靳** 187****8128
**** 吴卫国 131****6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