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何勇宪(临时拌合站)
身份证号码:522********8054936
住 所:**省**县温水镇**村飞鱼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何勇宪(临时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实际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临时拌合站的主体资格身份;
2.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9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你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临时拌合站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影像资料制作清单2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临时拌合站建设及生产等情况;
4. 设备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6页,临时拌合站基础建设资金支付统计表1份1页,证明你临时拌合站投资情况;
5.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临时拌合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书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7号),并明确告知你临时拌合站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临时拌合站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7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德罚告知〔2024〕7号)及其送达回执等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我局将决定对你临时拌合站作出行政处罚伍仟(¥5000.00)元人民币。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临时拌合站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借我局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生****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罚款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临时拌合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印江****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