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具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002MA3TB8HD53 | 建设单位法人:孙娟娟 |
孙娟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省**市**区张村镇**路-271-2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渔具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0-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449-C2449-其他体育用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张村镇**路-271-2号 |
经度:122.04515 纬度: 37.48766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7-05 |
威环环管表〔2024〕7-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8-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 |
8 | 运营单位名称:****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705MA3UCM1522 | 竣工时间:2024-08-0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位于**省**市**区张村镇**路-271-2号,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渔具生产项目。本项目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1000m2,建筑面积为1000m2,投产后年加工鱼竿3.6万支。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省**市**区张村镇**路-271-2号,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渔具生产项目。总投资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地面积为1000m2,建筑面积为1000m2,投产后年加工鱼竿3.6万支。 |
因部分工艺暂未建设,投资比预算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裁剪、卷管、缠带、烫芯、固化、脱芯、扒带、切断、精磨、脱带、修口、水磨、拉漆、喷漆、烘干、段涂、贴标、组装 | 实际建设情况:裁剪、修口、水磨、拉漆、喷漆、烘干、段涂、贴标、组装 |
因市场发展和场地限制,部分工艺暂未建设,****工厂加工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排放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 2、项目产生废气主要为烫芯、固化、调漆、拉漆、喷漆、段涂、烘干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VOCs(含二甲苯),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标准中表2限值要求。厂界VOCs、二甲苯排放浓度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标准要求。 3、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运营期间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要合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研磨沉淀物、废边角料、废BOPP带,废边角料、废BOPP带经收集后均外售给废品回收单位;研磨沉淀物委托专业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包括废油漆桶、废稀料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水帘喷涂柜废液等,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要求的方法进行储存和运输,并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企业要严格落实《**省涉****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危险废弃物储存过程中散逸的VOCs进行收集治理。企业要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委托具有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进行运输、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并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要建立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依法及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建立管理台账。项目厂区内设置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场进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调漆、拉漆、喷漆、段涂、烘干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经过“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要求,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简(DA001)排放;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密闭储存、转移和输送,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问中操作;厂界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要求;厂内无组织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CB37822-2019)附录1要求。项目区域内未自建生产及取暖用燃煤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 2、项目生产过程中,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公司****处理厂进行处理。雨水、污水分流。 3、选用低噪音优质设备,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采取消音、降噪、减震、隔声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C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符合《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等。一般固体废物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妥善处置。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标识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时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处置等相关信息,在转移危险废物前,按照规定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场无害化处置。 |
项目废气治理设施升级为催化燃烧装置,已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市场发展限制,项目暂时未建设卷管、缠带、烫芯、固化、脱芯、扒带、切断、精磨、脱带工序。 不产生烫芯、固化有机废气,不产生废BOPP带。研磨沉淀物产生量降低。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已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096 | 0.019 | 0 | 0 | 0.01 | 0.01 | |
0 | 0.021 | 0.096 | 0 | 0 | 0.021 | 0.021 | |
0 | 0.002 | 0.009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17 | 0.02 | 0 | 0 | 0.017 | 0.017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要求 | 化粪池 | 污水排放口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 | 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施 | 监测排气筒出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 减振 | 厂界噪声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