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新****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核电温排区200兆瓦海上光伏项目22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局出具了《关于广核**核电温排区200MW 海上光伏项目送出线路的复函》(鼎自然资函〔2024〕233号),认为该项目选线不涉及新增占地,不涉及用海用岛审批,且无具体建设活动;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拟建输电线路起于**核电温排区200兆瓦海上光伏升压站,朝北出线至东呈村东侧,经巴掌澳,跨茶塘港海域至潘岐头,****水库、大帽山至旺山后接入树兜变。项目线路路径长12km(其中陆域段路径长约10.3km,跨海段路径长约1.7km),全线采用单回塔架设。项目总投资4420万元,环保投资52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项目跨越生态保护红线段及永久基本农田段,应严格落实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生态红线的生态功能和用途。料场、牵引场和张力场等临时施工场所不得设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项目穿越并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段,应严格落实《**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要求,在取得有关部门合法手续前不得随意占用和砍伐林木。
(二)严格控制施工临时占地范围,施工便道应利用现有道路,施工占地表土剥离后应单独妥善保存,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应选择当地的乡土植物进行植被恢复,严禁引入外来物种。加强施工管理和施工人员环保宣传教育,严格施工行为规范,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猎捕动物的行为。在茶塘港海域附近施工作业期间应按海事机构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安全作业警戒区。
(三)进一步优化线路路径,尽量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尽量避开雨季施工,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生产,不得外排。塔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植被破坏,对施工裸露地表采取设置截排水沟、苫盖等临时拦挡和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的水体污染。严禁在水体附近冲洗含油器械及车辆。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四)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围挡,易扬尘的施工物料运输、存放过程应采取遮盖、密闭等措施,并定期进行洒水、喷淋,最大程度防止施工扬尘。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五)优化施工布局,施工期间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噪隔振措施。优化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错开施工机械作业时间,避免多台施工机械同时作业。跨海部分施工时应尽量避开紫菜养殖作业期。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六)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进行回用,不得随意堆放。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七)优化线路设计,线路架空高度应满足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要求;线路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划定电力保护区,确保线路附近居住等场所电磁环境符合相应评价标准;线路塔杆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装置,做好附近居民的安全宣传。运营期项目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限值,居民区线路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4000V/m,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μT;非居民区(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10kV/m。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4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