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环审﹝2024﹞21号
**秦皇****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县******基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编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和规范,项目表述清楚,评价标准准确,环境影响分析内容较全面,环境保护目标适当,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有一定的可行性、针对性,环境可行性结论明确,评价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表》可作为本项目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项目为**,代码为2404-450325-04-01-489785,位于**县**镇西绕路羊角山新村8号、9号厂房,用地面积约4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200平方米,租用现有的厂房进行建设,建成后年产干米粉1825吨、湿米粉10950吨及相关预制菜1427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湿米粉生产车间、干米粉生产车间、袋装米粉生产车间、酱腌菜生产车间、熟肉生产车间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主要原辅材料来源于外购大米、食用淀粉、生肉(猪肉和牛肉)、酸菜等。项目总投资为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8万元。
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列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1.项目必须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大米清洗、浸泡废水、设备清洗废水、预制菜清洗废水、蒸器发生器排水、实验室检验废水和地面清洗等废水,经隔油池+一体化污水设施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处理厂处理。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中三级标准。
2.项目设置1台2.4t/h的蒸汽发生器,用于米粉生产线,满足项目需求;预制菜生产线采用电能供热。
蒸汽发生器以生物质颗粒为燃料,燃烧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限值后,通过1根30m高的排气筒排放。
项目在粉团粉碎和淀粉加入搅拌工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油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饮食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专用管道至楼顶排放。
3.项目应选用高效低噪音的机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维护以减少噪声强度,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2类标准。
4.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弃包装袋、污水处理站污泥、员工生活垃圾、卤菜渣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灰渣交由周边农户作为农肥使用;米渣和米粉边角料,由当地养殖户上门回收全部利用;除盐水制备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设备供应厂家回收。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清运处置。同时做好危险废物去向登记并保存记录5年,转运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危废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环境保护部《****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并及时向我局报告。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监管。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如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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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