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地报批类
(一)《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二、规划许可类
(二)《****规划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危旧房改造试点项目规划支撑和用地保障的若干措施(一)的通知》(宜自然资规发〔2024〕5号)(长期有效)
维修加固类改造项目为补齐基本居住功能增加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完善配套增加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增加停车位增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均可纳入豁免清单,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政府组织住建、自然**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实行预供地制度,自然**和规划部门根据审定的策划方案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意见书》,明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发布预出让公告。用地意向单位提出用地预申请,自然**和规划部门****领导小组审议后出具《意向用地申请意见书》。项目完成征收形成“净地”后,发布正式出让公告。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
(三)《****办公室关于印发****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规划用途优化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3〕10号)(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对****存量商业服务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建设,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调整规划用途的,坚持“企业申请、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的原则,按照“收回土地使用权、调整控规规划用途、重新公开出让”的程序进行办理。
(四)《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自然资办发〔2023〕47号)(长期有效)
1.在产业用地更新时鼓励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社区建设。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 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 建筑、****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2.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 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非商品住宅类更新项目,在租赁期内依法依规完成更新改造的,可在租赁期满后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以转让、经分割审批后部分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
3.规范土地复合利用。规范土地复合利用,推动在城市更新中复合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主要涉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确定及土地价款计收。复合利用土地的用途可按主用途确定,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土 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一致的,按土地原用途管理;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不一致的,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复合利用土地的使用年限可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分别设定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期。复合利用土地的出让底价按不同用途土地分项评估后确定。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在城市更新中为适应市场需求,鼓励灵活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和租赁年期。对城市更新项目重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限。
4.为适应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城市更新可考虑采用少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供应产业用地,并允许根据需要予以续期,包括续期在内的总年限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以“无收益、不缴税”为原则,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 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对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提供公益性建设、实施产业 转型升级的,鼓励相应土地在流转中适度减免土地增值税或降低所得税税率。探索差别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对闲置和低效的城镇用地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5.优化地价计收规则。鼓励在城市更新中优化完善地价计收规则。改变用途后,补缴土地价款的计收,可以分区域、用地类别,制定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统一规则。综合考虑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 联动改造等成本,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土地价款。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土地供应类
(五)《****办公室关****中心土地集中集约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见》(宜府办发〔2024〕4号)(长期有效)
推动产业项目增容提效。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推动“工业上楼”。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等其他生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生产性厂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0%。细化产业门类,分类确定不同产业用地最低容积率标准。允许容积率大于2.0的新供产业项目,经规划条件核实后按相关规定进行产权分割转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中心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由政府完成区域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统一评价,企业可直接运用评价成果,将规划方案咨****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符合产业集中高质量发展导向的产业项目出让底价在不低于前期土地成本的前提下,可执行优惠地价。根据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
(六)《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2〕4号)(长期有效)
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或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政设施配套费。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容积率大于2.0的多层标准厂房竣工验收后,经批准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前提下,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分割转让,市、****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发展众创空间、文化创意、康养(非营利性)等新业态,以及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在不变更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在五年内过渡期内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享受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变更手续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七)《****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自然**管理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1号)(长期有效)
优化土地供应政策。对附着于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空间,探索以协议方式出让。****基地、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复合利用,用于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十四)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经县(市、****政府同意,工业项目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0%,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20%。
(八)《******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要素保障服务扩投资稳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6号)(长期有效)
降低企业用地用房成本。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需交纳的土地租金可延期至6个月内缴清;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土地租金。
(九)《自然**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有效期至2025年2月20日)
1.落实临时用地政策。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直接服务****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划拨供地程序。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四、矿产**类
(十)《自然**部关于深化矿产**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公司,均有资格按照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五、测绘服务类
(十一)《自然**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1号)(长期有效)
各级自然**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升行政效率,为相关企业申办测绘资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导航电子地图送审以及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发展中涉及测绘活动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监督管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与信息通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六、不动产登记类
(十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1号)(长期有效)
加大第4代住宅等高品质产品供给,对开发企业配置高于现行标准规范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给予免计容奖励,对“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等不计入容积率。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十三)《****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4〕10号)(长期有效)
加快房地产转型发展。打造具备政策查询、房源展示、申请、选房、缴费等功能的住房供应链平台,打通供需信息壁垒,推动以需定供,引导企业精准开发项目和实施租售服务。深入推****花园住宅项目试点,对“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等不计入容积率;对已出让但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有实施意愿的项目,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后,按程序报批。
(初审:程**;复审:方华峰;终审:岳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