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单位名称:****实验室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市总部路3号中国-****基地二期一号厂房1-5层
邮编:530007
法定代表人:曾湛文
联系人:董艳姣
联系电话:152****7457
****实验室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通过现场递交方式将关于“****病理实验室运营建设及病理外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送至我司,我公司已收悉并已转发给采购人,经核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A分标评分标准商务评分中质量保障能力(满分4分)第3.1点和B分标评****实验室间质评分(4分)第3.3点,“提供中国肺癌罕见突变协作组(ROMA)-肺癌罕见突变室间质评合格证书,得2分。”该项参数不合理。
质疑答复1:2023校准计划-肺癌罕见突变室间质评项目****基金会在中国肺癌罕见突变协作组(ROMA)的指导下发起,****中心****大学****医院牵头执行的室间质评项目,旨****实验室肺癌罕见突变的检测能力,提高国内肺癌多基因检测质量。考核样本包括5个组织样本和5个模拟血浆样本,涵盖肺癌基因的多种突变形式(SNV,INDEL,扩增,融合),是国内目前覆盖肺癌基因最全,突变形式最多的室间质评项目,****实验室多基因检测的能力。****医院肿瘤以肺癌多见,且合并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对检查要求更高。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分项的设置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的,为了保障供应商中标后能顺利履行合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及服务。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本项目中采购人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是否能够提供区内医保备案,可能会因此造成部分采购项目不能在医保备案成功,造成群众就医负担加大。
质疑答复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并未明确实施期限;《**自治区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委托第三方医学检测相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60号)的“实施范围”规定标明其暂不属于强制性要求。以上法律依据并未强制性要求,此外,如果强制要求则不利于本项目标的获得充分的市场竞争,并对市场上可能具备提供优质服务能力的供应商群体构成严重限制,不符合本项目招标采购的初衷。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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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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