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1:原招标公告中的特定资格条件未体现,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现增加招标公告中特定资格条件“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1、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应满足(湘建建【2020】208 号)文标准(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要求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函和三个月(指2024年7月-2024年9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安全员具备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更正事项2:原招标文件中“(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应满足(湘建建【2020】208 号)文标准(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要求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函和三个月(指2024年7月-2024年9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安全员具备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现更正为:
1、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最低配备标准应满足(湘建建【2020】208 号)文标准(即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应是本企业在职人员,并要求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承诺函和三个月(指2024年7月-2024年9月)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安全员具备有效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如涉及上述内容应作相应修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