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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能源,其它,公告 |
征收土地信息 |
2024-07-13 08:40:02 |
**县 |
2024-07-13 08:40:02 |
****规划局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第8号) |
霍征补安置〔2024〕第8号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县2024年第2批次村庄建设用地拟征收石店镇高庄村集体土地0.5432公顷(8.148亩)。********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保障局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农田,南至军民路,西至农田,北至农田。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实施**尧塘110kV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规定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石店****小组集体土地0.5432公顷(8.1480亩),其中:农用地0.5405公顷(8.1075亩),含耕地0.3886公顷(5.8290亩),建设用地0.0027公顷(0.040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县委托的**中信房地产土地****公司在现场查勘和市场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确定了评估结果,补偿标准为47660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农户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规定:****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标准按照《******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石店镇、高庄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显示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人民政府(联系人:戴超;电话:0564-****003)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人民政府(联系人:戴超;电话:0564-****003)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政府将于2024年8月13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附图
202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