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环以南、新桂路以西规划教育用地位于**一环以南、新桂路以西,地块中心理坐标为东经113.096455°,北纬22.928069°,占地面积56752.45m2。调查地块现土地使用权人为****,受委托单位******公司委托,******公司对**一环以南、新桂路以西规划教育用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目前地块已闲置围敝。由《****、乐从镇北围产业区西北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可知,调查地块****小学用地。
根据2016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文《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2018年8月31****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分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污染状况调查两个阶段实施。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2024年7月12日。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可知,**一环以南、新桂路以西规划教育用地位于**一环以南、新桂路以西。
调查地块历史沿革为:2010年11月以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使用功能为养鱼塘;2010年12月~2015年,地块被填平整,地块用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开发利用;2016年~2018年2月,乐从镇新隆村将地块东侧局部区域(占地面积约12800****停车场,停车场以外区域未开发利用;2018年3月~2020年11月,地块被****水利局收购,所有权人****,****停车场被该局拆除,期间地块空置未开发使用;2020年11月,******公司在本项目地块内的部分区域填入素土并平整;2020年11月~2022年2月,期间地块空置未开发使用,期间****委托深****公司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完成备案;2022年3月~2024年2月,地块被******公司****停车场,内部配套设有汽修场所、餐饮店、废旧回收站;2024年3月,地块租约到期,******公司于2024年5月前完成地块内建构筑物清拆及场地平整,并空置至今。
相邻地块历史沿革为:相邻地的历史情况均为农用地,现状为居住、商贸企业、物流和工业用地。地块东面、地块南面、西南面及北面2010年及以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使用功能为养鱼塘;2011年~2015年,地块用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地块一直空置,未开发利用;2016年~2018年2月,乐从镇新隆村将地块东面、南面、西南面及北****停车场,主要为乐从钢铁世界运输车辆停车提供服务,但停车场外其他区域仍未开发利用;2018年3月~2020年8月,地块被****水利局收购,所有权人****,****停车场被该局拆除;地块东面、北面局部区域于2022年3月~2023年8月被******公司****停车场,2023年9月至今陆续建设为市政绿化;地块南面及西南面于2020年8月至今,陆续开发建设云熙悦城、**大境等商住小区。地块西面2010年及以前用地性质为农用地,使用功能为养鱼塘;2011年~2018年2月,地块用地性质为村集体建设用地,但地块一直空置,未开发利用;2018年3月~2020年8月,地块被****水利局收购,所有权人****;2020年8月至今,地块均处于围蔽空置状态。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调查结果,调查地块可能存在****停车场利用期间车辆进出停放及维修、餐饮店经营、废品回收站内各类废品暂存过程,带入污染物下渗到土壤、地下水中引起污染;调查地块周边可能存在的污染情况为建筑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固废等泄漏使污染物迁移进入地块土壤、水体造成污染,关注污染物主要为重金属(砷、汞、镉、铜、铅、镍、六价铬)、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工作主要针对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等进行监测。本次调查的现场定点钻孔工作委托******公司开展,样品采集与监测由******公司完成。
土壤采样工作于2024年8月14日至16日进行,地块内共布设11个土壤监测点,在地块外设置了2个土壤参照点,按照分层采样计划采集土样63组(不含平行样)。分析pH、水分、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石油烃(C10~C40)在内的共48项指标。
地下水采样工作于2024年8月17日进行,在地块内布设3个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点,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平行样),分析pH、浑浊度、砷、汞、镉、铜、铅、镍、六价铬、石油烃(C10~C40)在内的共10项指标。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除浊度出现超标情况外,其余检测项目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标准(石油烃(C10~C40)执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第一类用地推导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调查地块内土壤检测项目均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检测项目除浊度外,其余检测项目均无超筛选值情况。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浊度不属于附录H中的部分有毒有害指标,地块内地下水后期不进行开发利用,故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地块符合规划使用要求,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接受,不需要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因此,本次调查认为**一环以南、新桂路以西规划教育用地可以****小学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