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销售分公司榆阳北方加油站部分资产
中国石****公司****公司****加油站部分资产
****
挂牌价: 260.81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10-31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20
其他类
资产类别
**省 **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010-****3064-8003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
联系人: 黄女士
联系电话: 010-****7721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110********629 |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00027 |
中国石****公司****公司****加油站部分资产 |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省**市 | ||||||||
正衡房****公司 | 评估基准日2023-12-31 | ||||||||
****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2024-08-02 | |||||||||
289.78 | 账面价值(万元)103.98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资产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为中国石****公司****公司****加油站部分资产,****加油站所属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资质许可。受让方接收标的资产后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经营证照手续的,转让方可以在实物资产交付之日起180日内给予适当帮助,但不负有办理经营证照义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标的资产房屋建筑物4项,为加油站站房等,全部为砖混结构,均已进行内部装修,面积合计为412.38平方米,未办理产权证书。构筑物12项,为罐区、地坪、罩棚、加油岛等。 4.标的资产房屋建/构筑物等不可移动资产所占用土地为租赁用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占地面积12.87亩,土地租赁期限为20年,土地租赁到期日为2024年4月1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所建设的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现已退租。转让方明确放弃行使优先租赁权,且不对土地后续租赁事宜做出承诺。 5.标的资产房屋建/构筑物可能存在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面临行政处罚、罚款、拆除等风险,因此给受让方带来的不利影响,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转让方有权把印有“中国石油”、“PetroChina”****加油站外观包装予以拆除或者覆盖。 7.本次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转让方在完成本项目资产交割且收到受让方的税款后,按照税法要求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8.在信息披露期间第【十】至【十一】个工作日组织现场踏勘,时间:上午8:30-12:00,地点:**省**市**区牛家梁镇刀则湾。现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意向方需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勘查现场后领取《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联系人:黄静,电话:【186****8909】。 9.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主要为房屋建筑物4项,为加油站站房等;构筑物12项,为罐区、地坪、罩棚、加油岛等;管道沟槽2项;设备类资产33项,为视频监控、加油站管理系统、加油机、油罐、油气回收设备等。 |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中国石****公司****公司 | |||||||||||
**省**市**区上郡北路241号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邓书章 | 成立日期1990-03-01 | ||||||||||
0万元(人民币) | |||||||||||
****公司 |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 | ||||||||||
916********930221M | 经营规模大型 | ||||||||||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肥料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化妆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洗车服务;润滑油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燃气经营;食品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成品油批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其他 | |||||||||||
****国资委监管 | |||||||||||
****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1********010433L | ||||||||||
**** | 批准日期2024-03-04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公司****加油站、****加油站退租项目的批复 (陕销计划〔2024〕38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2024-10-31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11-20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100%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4. 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实物资产交付,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 标的资产的日常费用(不限于水、电、物业等)、相关税费在实物资产交接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交接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6. 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相关部门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 自资产交接之日,加油站的管理权交由受让方指派人员全部接管,风险负担自此全部转移至受让方。 8. 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9.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受让本项目所需的《承诺函》(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及《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签字)等受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10. 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 |||||||||||
无。 | |||||||||||
否 | |||||||||||
是 | |||||||||||
78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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