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东区玉滘镇荣玉塑料制品厂年产100吨日用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5221MABXLYHD91 | 建设单位法人:郑惠玉 |
郑惠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科技园如意**3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100吨日用塑料制品生产线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7-C2927-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科技园如意**3号 |
经度:116.50792 纬度: 23.61948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1-17 |
揭市环(**)审〔202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5221MABXLYHD91001W |
2024-08-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 |
8 | 运营单位名称:**** |
****5221MABXLYHD9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5221MABXLYHD91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0300MA5FN3A909 | 竣工时间:2024-07-15 |
2024-07-16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7-31 |
2024-09-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729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项目位于**市****科技园如意**3号(地理坐标为E116°30'28.730",N23°37'10.292"),项目厂房总占地面积44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2190平方米。建设包括车间、仓库、办公室、休息室等。主要从事日用塑料制品生产,建成后主要年产桶、盆、篮等日用塑料制品100吨,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市****科技园如意**3号(地理坐标为E116°30'28.730",N23°37'10.292"),项目厂房总占地面积44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6070平方米。建设包括车间、仓库、办公室、休息室等。主要从事日用塑料制品生产,建成后主要年产桶、盆、篮等日用塑料制品100吨,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 |
项目占地面积4460平方米不变,新增了仓库,建筑面积由2190平方米增加至6070平方米。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不变,不属于选址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桶、盆、篮等日用塑料制品1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桶、盆、篮等日用塑料制品100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塑料粒/色母粒-搅拌-注塑-冷却-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塑料粒/色母粒-搅拌-注塑-冷却-包装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项目生活污水近期经处理达标后回用厂区绿化;远期待****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成后,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冷却废水经冷却塔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合理布局,各噪声源采用隔声、减震、消声等治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设置收集装置,临时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确保及时合法转移,建立健全管理台账,避免危险废物流失。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水质要求后用于厂区周边绿化,不外排;冷却水经冷却塔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不外排。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0%的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以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采取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安装防振、减振设施,规范生产,加强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养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固废分类收集处置。 塑料边角料经收集粉碎后回用于项目注塑工序,不外排;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利用;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处置过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规定。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1041.36 | 0 | 0 | 0 | 1041.36 | 1041.3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26 | 2 | 0 | 0 | 0.023 | 0.023 | / |
0 | 0.0312 | 0 | 0 | 0 | 0.031 | 0.031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水质要求 | 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水质要求后用于厂区周边绿化,不外排 | 项目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口的pH值为7.2-7.7(无量纲),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的最大值分别为34mg/m3、8.2mg/m3、13mg/m3、6.31mg/m3,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水质要求。 | |
2 | 冷却废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直流冷却水标准要求 | 冷却水经冷却塔沉淀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直流冷却水标准要求后循环回用,不外排 | 冷却生产废水回用口的pH值为7.3-7.7(无量纲),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的最大值分别为9mg/m3、1.6mg/m3、5mg/m3,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直流冷却水标准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注塑废气处理设施 | 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0%的要求 | 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经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 | 项目注塑有组织废气排放口(DA001)臭气浓度排放最大值309(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2.9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3kg/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2.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094kg/h,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0%的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防治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采取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安装防振、减振设施,规范生产,加强管理,定期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养护,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5~58dB(A),夜间噪声监测结果为51~53dB(A),项目厂区边界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并按规范建设危险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设置收集装置,临时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确保及时合法转移,建立健全管理台账,避免危险废物流失。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 项目固废分类收集处置。 塑料边角料经收集粉碎后回用于项目注塑工序,不外排;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给回收单位利用;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废暂存、处置过程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有关规定。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 |
/ |
/ |
/ |
/ |
/ |
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