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透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主体 | 备注 | |||||||||||||||
责任部门 | 第一层级 | |||||||||||||||||||
1 |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 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 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 | 对排水户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 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 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的 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 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 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 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 项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7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 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8 | 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9 | ****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 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0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1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2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 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 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3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4 | 对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 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 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5 | 对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 市、****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 ****处理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6 | 对清扫、收**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 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 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 边环境干净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7 | 对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8 | 对未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的 外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19 | 对**、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 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 用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0 | 对擅自改变**、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 用性质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 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1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 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 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2 | 对将易腐垃圾交由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单 ****运输处理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 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3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 、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 款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4 | 对未将大件废弃家具投放到指定的地点 或者交由收集、运输单位处理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5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 工作责任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6 | 对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 弃、遗撒、滴漏的处罚 | 《**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7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8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29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0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1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 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2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3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4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5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6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 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7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 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一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8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 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二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39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和 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0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 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1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2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 业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3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 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4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 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 复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5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 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 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6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 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7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列车和航运船 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 未交车站码头妥当处理,随意排放的处 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8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客运车辆未自设废 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的处 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49 | 对进入城市内运行的运输液体、散装物 体的车辆未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 漏、遗撒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0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 走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1 | 对清扫、保洁未按规定实行划片包干、 分工负责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三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2 | 对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 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 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四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3 | 对损坏、擅自拆除或者未按要求重建环 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 ( 五 ) 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4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 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 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 置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5 | 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6 | 对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7 | 对出租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 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8 | 对出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 情形房屋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59 | 对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 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限期内未 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0 | 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 租供人员居住,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1 | 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办 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2 | 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 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 、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3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 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 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 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4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 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 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5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 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 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7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 息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8 | 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 制交易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69 | 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 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70 | 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71 | 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72 | 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 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73 | 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住建局 | 县(市、区) | |||||||||||||||
74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 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士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75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 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部 门 | 县(市、区) | |||||||||||||||
76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理中,被检查 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部 门 | 县(市、区) | |||||||||||||||
77 | 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采取风 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部 门 | 县(市、区) | |||||||||||||||
78 |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 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第九 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部 门 | 县(市、区) | |||||||||||||||
79 | 对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 ****农业农村局职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等部 门 | 县(市、区) | |||||||||||||||
8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81 | 对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污泥和城镇垃圾用 作肥料或者土壤改良剂的行政处罚 |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三 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82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 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士六条第二款 、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局 | 县(市、区) | |||||||||||||||
83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84 | 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85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有土地或对超过批准的数量 占用土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86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 、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 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 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87 | 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88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 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89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从事其他活动破 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90 | 对违反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士一 条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 十二、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91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 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六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92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六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自然**和规 划局 | 县(市、区) | |||||||||||||||
93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 物或者逾期未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 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94 | 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 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林业局 | 县(市、区) | |||||||||||||||
95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96 |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工 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 、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97 | 对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未采取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 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98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 流失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99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 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00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 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 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 道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01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 打井、挖窖、葬坟、哂粮、存放物料、 开采地下**、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 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士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02 | 对未经批准或****机关的 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 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 挖筑鱼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03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 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 **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04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05 | ****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 《**省防洪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省沿海滩涂围垦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九条 | 行政处罚 | 水利局 | 县(市、区) | |||||||||||||||
106 | 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07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 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08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 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09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0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 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1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梁、公路隧道、 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2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 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3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 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4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 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5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 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 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 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 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 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6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士六条、第八十一 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7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 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 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8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 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19 | 对利用农村公**梁进行牵拉、吊装等 危及公**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20 | 对利用农村公**梁、公路隧道、涵洞 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 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 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士 九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21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八 条 | 行政处罚 | 交通运输局 | 县(市、区) | |||||||||||||||
12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 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23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24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25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26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27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2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29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 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 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30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 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 散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局 | 县(市、区) | |||||||||||||||
131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 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2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 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3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4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改建、扩建及 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5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6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 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7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8 |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 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 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 撤离海域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39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 海域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0 |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 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1 |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 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2 |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 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3 | 对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 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 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 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4 | 对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 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 获物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5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经济组织 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 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 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6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7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8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 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49 | 对在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 废弃物的处罚 | 《**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50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 火作业的处罚 | 《**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 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51 | 对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处罚 | 《**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52 |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者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53 |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 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54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 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55 |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 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 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 《**省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渔业局 | 县(市、区) | 适用于琯头镇、晓澳镇、 **镇、东岱镇、筱埕镇 、坑园镇、下宫镇、官坂 镇、马鼻镇、透堡镇、安 凯乡、黄岐镇、苔箓镇13 个沿海乡镇 | ||||||||||||||
156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大队 | 县(市、区) | |||||||||||||||
157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大队 | 县(市、区) | |||||||||||||||
15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大队 | 县(市、区) | |||||||||||||||
159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 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大队 | 县(市、区) | |||||||||||||||
160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 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 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大队 | 县(市、区) | 《**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 法事项指导目录》第459项即《消 防法》中关于“三合一”场所违法 行为查处全部赋予乡镇行使。(边界 划分: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三合 一场所由乡镇负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 ||||||||||||||
161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 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大队 | 县(市、区) | 《**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 法事项指导目录》第460项即《消 防法》中关于“三合一”场所违法 行为查处全部赋予乡镇行使。(边界 划分: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三合 一场所由乡镇负责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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