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于**省**市**区淮三路11号,占地面积23345m2,主要从事涂料制造。
根据《**市2023年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淮土治办【2023】年5号)中“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要求,11月底前完成所有具备调查条件的高风险遗留地块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要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11月委托****(我单位)对原****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地块后续规划为商业用地(0901)、居住用地(0701),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商业用地(0901)属于第二类用地、居住用地(0701)属于一类用地,故本次调查选用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进行评价。
1、该地块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调查:根据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分析等可知,本次调查地块1983年前,为农用地;1983年至2015年地块内为原**市造漆厂生产厂区,其中地块西部厂房2004年至2014年出租用于淮****公司生产;2016年原**市造漆厂停产搬迁,生产设备及厂房均拆除平整;2017年至2019年地块北部搭建**路高架建设临时工棚,地块西北角部分区域建设**路高架,其他区域平整闲置;2020年至2022年地块东**搭建****三期临时工程项目部;2023年至今地块平整后闲置。
2、污染物识别
地块内污染物
通过原****原辅料、生产工艺及三废产生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初步确定潜在污染物为:邻苯二甲酸酐、甘油、甲苯二异氰酸酯、溶剂油、二甲苯、重质苯、醋酸乙酯、油酸、对苯二甲酸、二丁基二月桂酸锡、铝粉浆。
通过对原淮****公司原辅料、生产工艺及三废产生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初步确定潜在污染物为:石油烃(C10-C40)、铜、镍。
周边地块污染物:
周边地块可能对本次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生产企业为淮****公司、**南港码头,通过对其原辅料、生产工艺、三废排放情况的分析初步确定潜在污染物为:苯、甲苯、二甲苯、砷、汞、铅、苯并[a]芘、石油烃(C10-C40)。
3、采样检测
本次调查采样采用分区布点法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21个土壤检测点位(每个点位代表面积不大于1600m2),布设9个地下水监测井,采样深度均为6m,另于地块南侧上游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并送检10个土壤现场平行样和2个土壤运输空白样,2个土壤全程序空白样;采集3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3个地下水全程序空白样。
土壤采样测试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45项、pH值、石油烃(C10-C40)、铝。
地下水采样测试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45项、pH值、可萃取石油烃(C10-C40)、铝。
地表水采样测试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中45项、pH值、可萃取石油烃(C10-C40)、铝。
4、主要结论
本次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污染物检出含量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检出污染物浓度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要求及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该地块满足规划用途商业用地(0901)、居住用地(0701)建设使用要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调查技术流程要求,第二阶段地块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再进行详细采样分析、风险管控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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