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转让**市**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10号负一层地下室25号车位等14个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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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市**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10号负一层地下室25号车位等14个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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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公告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名称 | 整体转让**市**区新港西路千禧一街2-10号负一层地下室25号车位等14个车位 |
转让底价(万元) | 549.550000 |
挂牌日期 | 2024-11-0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1-14 |
资产概述 | - |
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1-01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不放弃)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 2、本次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 3、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4、意向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保证不以交易标的办理过户时添加意向受让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名字等事项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5、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8、转让标的均为在租状态,转让标的带租转让,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租约租赁期限自2023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止。受让方为非原承租人的,须承诺与原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保证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继续承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如转让方需要,受让方须根据转让方要求,配合原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手续。交易标的的所有水电费、管理费以《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为界。即《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前,交易标的的上述费用由转让方承担,租金收益、应代收的水电费、管理费等归转让方所有,《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后的水电费、管理费、租金收益等归受让方所有。《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之日前转让方已收取的当月租金不作退还,次月起的租金才由受让方收取。受让方为原承租人的,其原《租赁合同》在国土房管部门出具了新核发的产权证书之日起解除。并承诺须与其他原承租人签订新《租赁合同》,保证其他原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项下继续承租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如存在资产交易合同第六条第3点第(1)、(2)款所述情况的,****中心开具的受理回执记载的领证之日起第30个自然日为界。 9、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标的车位需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本公告所称具备购买资格的业主是指在标的车位所在建筑区划内持有房屋,但未持有与房屋相同套数的车位的业主(以下简称“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须在报名时提供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关于意向受让方本人的《**市个人名下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证明》。具体方式如下: (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在《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成为预受让方,项目交易方式为协议转让;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机构组织网络竞价确定预受让方。若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租赁优先权人及具备优先购买资格业主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均应当按照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10点行权规则行使优先权。预受让方须在网络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项目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 (2)若预受让方为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则预受让方即为本标的受让方。 (3)若预受让方不为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则将报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拟定7天(确切公示要求以房管部门为准)。公示期间,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以标的车位对应的报价结果价格及同等交易条件受让标的车位。如公示期内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向交易机构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成为意向受让方,则于公示结束后,受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于公示期内第一位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的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即为该标的车位的受让方,其他未能成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预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如公示期间未有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提出异议、申请、向交易机构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则于公示结束后,预受让方成为受让方。 10、在网络竞价专场中,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方式: (1)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竞买人及租赁优先权竞买人均不参与定时报价及连续报价。由非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在定时报价及连续报价阶段进行报价,所形成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即为非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最高有效报价竞买人。 (2)形成非优先购买权最终有效报价后,进入租赁优先权竞买人行权环节,租赁优先权竞买人可以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确认是否以同等条件(价格)行使优先权,本阶段行权时限为60分钟。若享租赁优先权竞买人行使优先权的,其即成为本次网络竞价的最高报价竞买人:若租赁优先权竞买人放弃行使优先权的,则非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最高有效报价竟买人成为本次网络竞价的最高报价竞买人。 (3)最高报价竞买人签署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后,进入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竟买人行权环节,委托方向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竞买人出具书面《征询函》,将最高报价竞买人在网络竞价系统当中的最高报价告知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竟买人,征询其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竟买人应在转让方出具《征询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函》发出之日起7日内未答复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两家及以上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竟买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于项目信息公告期内第一位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的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竟买人即为该标的车位的投资方。 (4)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竟买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在项目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竟买人的,将最高报价竟买人的报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拟定7天(确切公示要求以房管部门为准)。公示期间,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可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以标的车位对应的报价结果价格及同等交易条件受让标的车位。如公示期内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向交易机构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成为意向受让方,则于公示结束后,受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于公示期内第一位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的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即为该标的车位的受让方,其他未能成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预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回;如公示期间未有具备优先购买资格的业主提出异议、申请:向交易机构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则于公示结束后,预受让方成为投资方。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竞价方式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第9款、第10款约定。 5、受让方****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资金用途”。 (2****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394********688****010003 开 户 行:****营业部 6、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标的资产意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交易中心审查,符合受让条件和转让要求并****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 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1、受让方须承诺已知悉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已自行确认完全符合相关购房政策文件的要求。如因不符合相关购房政策规定而导致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按照转让方提交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 3、受让方须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4、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次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5、****交易所涉及的税、费、金均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6、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资产受让申请,视为接受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等文本,成为受让方后无条件与转让方签署包含前述《资产交易合同》在内的文件。 7、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面积和现状进行转让; 8、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用途、面积和现状予以受让; 9、若交易标的出现交易时《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与成交后办理权属变更后,交易****交易部门新核定的内容和面积数据有差异的情形时,最终以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标示的内容和面积数据为准,成交价格不因上述因素而调整。 |
处置方案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报价方式 | 多次报价 |
处置方案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允许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不允许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00元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1441799 开户行:中信银行****路支行 转账备注:****+保证金 |
保证内容 | (1)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2)受让方应按交易规则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市****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光复北路523号首层自编2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希 | 注册资本(万元) | 528.2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425869X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省**市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类型: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
批准日期 | 2024-08-14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吴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0-****0804、****0903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交易所有限公****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市**区流花路123****会议中心**7楼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s://www.****.cn/;https://www.****.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