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公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4-10-31 09:27:40
****环境局**分局
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的批复
封环告表[2024]23号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37513G)上报的由******公司环评工程师何新语(信用编号:****)主持编制完成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审****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及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承诺,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 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该批复有效期为 5 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并作为申报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0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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