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0
一、出租标的
**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村段71号二至四层物业整体公开招租(详见下表),租赁期限2-10年,租金每年递增3%,给予2个月装修免租期。
序号 | 地址 | 建筑面积(㎡) | 出租用途 | 租金底价(元) | 竞价保证金(元) | 备注转账用途 |
1 | **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村段71号二至四层 | 870.20 | 办公 | 24366 | 24366 | **区大龙街市莲路傍**村段71号二至四层物业竞价保证金 |
二、租金底价及交付
(一)本次招租月租金底价详见上表,未达到租金底价的报价我行不予接受。
(二)现状交付。我行将按照现状交付出租标的,承租人须自行承担出租标的的装修装饰、消防建设、水电物管等一切费用及使用安全责任。
三、竞价担保
(一)竞价保证金详见上表。竞价人应于 2024 年11月 11日17:00点前把竞价保证金通过转账方式存入我行以下账户(截止时间以竞价保证金到达我行账户时间为准):并按上表备注转账用途。
账户名称:****银行****公司
账号: 938********0011116
开户行:****银行****公司华夏支行
(二)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报价不符合参与竞价条件,我行一律予以拒绝
(三)成交竞价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自动转为租赁合同的租赁保证金,多退少补。其他竞价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在开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被不计息原额原路退回。
四、流程安排
(一)竞价人应于 2024年 11月11日17:00点前凭竞价保证金转账凭证到**市**区市桥街**东路239号10楼1003室领取竞价文件。联系人: 林先生 ,联系电话:020-****9850 。
(二)标的展示时间:2024年 10月30日,竞价人应提前预约。
(三)报价书提交时间: 2024 年 11月12日9:45-10:00,超过提交报价书时间未到场提交报价书的视为放弃竞价资格。
(四)开价时间: 2024 年 11月12日 10:00 。
(五)开价地点:**市**区市桥街**东路239号10楼1008室,参加竞价的人员需按照提交报价书时间到达现场,到场后需立刻提交报价书。
五、租赁要求
(一)我行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须在每月20 日前交纳当月租金,逾期交纳租金的按应交未交租金的0.5%/天支付违约金,若提前退租,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不少于首年月租金金额4倍支付提前退租违约金。
(二)承租人须向我行缴纳租赁保证金,合同期2-5年时,按首年月租金标准收取3个月;合同期6年(含)以上,按首年月租金标准收取4个月(均对应设置为提前退租违约金),原则上租赁合同到期后无息退回。
(三)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租赁期间的水、电、物业管理、清洁、水电报装等一切费用及建筑安全责任;
(四)租赁用途为 办公 ,严禁用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禁用于经营娱乐场所,严禁用于生产或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经**支行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转租、分租及转让承租权,否则**支行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五)承租人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时不得影响出租标的的主体结构,装修费用及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六)租赁期内,如出租资产所处地段发生三旧改造、政府征收或其他不
可抗力事件,我行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无需向承租人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六、注意事项
(一)确定意向承租人,意向承租人申报承租期限和首年月租金价格,按“价高者得”确定最终承租人。“价高者得”的计算公式为“承租人报价=租赁期内租金总额÷租赁期总月份数”。
(二)竞价人为个人的,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不可委托代理。
(三)竞价人为组织的,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竞价人的营业执照或成立许可证明复印件以及竞价人公章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法亲自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的,可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须持竞价人的营业执照或成立许可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竞价人公章领取竞价文件和参与报价。
(四)成交竞价人为出租标的的承租人,必须以本人(或组织)名义与我行签订租赁合同。成交竞价人不得在竞价成功后变更其他主体作为出租标的的承租人。
(五)在开价前,无论竞价人是否已交纳竞价保证金或是否已提交报价书,我行均有权撤销本次竞价。请竞价人密切留意我行网站公告,并保持通讯设备畅通。撤销本次竞价后,我行将不计息原额原路退回各竞价人交纳的竞价保证金。
(六)承租人已知悉物业产权情况,自行负责经营证照的办理,证照办理的一切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本公告不构成要约,具体情况以竞价文件为准。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20-****9850。
本次公告日自2024 年10月29日起至 2024年 11月 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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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