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卡曼丽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60万双PU革鞋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328MA7BR16325 | 建设单位法人:郑国权 |
郑国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文** |
**省**市文**黄坦镇农园路时尚产业园第3栋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160万双PU革鞋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2-制鞋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52-C1952-皮鞋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文** **省**市文**黄坦镇农园路时尚产业园第3栋 |
经度:120.002 纬度: 27.7623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5-24 |
温环文建〔2022〕1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03-3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76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0328MA7BR16325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328MA7BR16325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509998P | 竣工时间:2022-10-01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19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index/Gongshi/gongshi_open?id=136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160万双PU革鞋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60万双PU革鞋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下料、批皮-车线-定型、组合-刷处理剂和PU胶-拉帮-烘干-打磨-抛光-贴底-钉跟-装配件-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水污染防治。项目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氨氮、总磷采用DB33/887-2013间接排放限值;总氮标准限值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标准限值后纳入该区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污染防治。项目制鞋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规定的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标准。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采用高效低噪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该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功能区排放标准。 4、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参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琳、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固废的管理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国家、省市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生活垃圾集中定点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无害化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一)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管至****处理厂。 (二)废气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危废、PU胶仓库废气和打磨粉尘。 刷处理剂、刷胶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气后通过活性炭环保处理箱处理后引至25米高排气筒排放;打磨粉尘通过砂轮机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危废、PU胶仓库废气无组织排放。 (三)噪声 本项目设备运行产生噪声。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方式进行降噪,合理布置车间,妥当安排生产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布袋收集粉尘、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和废胶。 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布袋收集粉尘收集后委托环卫清运;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和废胶委托有温****公司处置。 |
打磨粉尘通过砂轮机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危废、PU胶仓库废气无组织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02 | 0.03 | 0 | 0 | 0.02 | 0.02 | |
0 | 0.001 | 0.002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014 | 0.02 | 0 | 0 | 0.014 | 0.01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7 | 0.154 | 0 | 0 | 0.07 | 0.07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4 | 1.31 | 0 | 0 | 0.024 | 0.02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标准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浓度限值,总氮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 |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管至****处理厂。 | 根据《****环境局 关于印发**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试行)的通知》(温环发〔2022〕9号)要求,生活污水不做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环保处理箱 | 项目制鞋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表4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刷处理剂、刷胶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集气后通过活性炭环保处理箱处理后引至25米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刷处理剂、刷胶、烘干工序废气净化后排气筒的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VOCs、苯系物、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均达到《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
2 | 砂轮机自带布袋除尘 | 项目制鞋过程产生的有组织排放废气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表4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打磨粉尘通过砂轮机自带布袋除尘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无组织废气监测时,厂界总悬浮颗粒物,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东南侧布置1个上风向参照点(C点),在厂界西北侧布置3个下风向监控点(D点、E点、F点),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表明,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最高测值低于《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表4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隔音降噪 | 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项目已合理布局,生产设备远离门窗;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设减振基座;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 验收监测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于****东南侧、西南侧、西北侧、东北侧设置4个厂界噪声测点。厂界各测点噪声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现场检测时,所有测点均无明显声源。昼间噪声监测结果表明,所有测点昼间噪声监测结果均达标。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固废污染防治。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参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琳、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有关规定;固废的管理还应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国家、省市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法律法规。生活垃圾集中定点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无害化处理。 |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布袋收集粉尘、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和废胶。 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布袋收集粉尘收集后委托环卫清运;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和废胶委托有温****公司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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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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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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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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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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