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地块)迎宾大道以东、小蓝南路以北约37.38亩用地 | |||||
公示单位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4-10-31 11:06 至 2024-11-15 11:06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25093.62 | |||
地块规划用途 | 项目地块用地规划为居住用地(R21,070102) | 地块详细地址 | 迎宾中大道1299号 | |||
经度 | 115.910871 | 纬度 | 28.569382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4-08-10 至 2024-09-22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单位联系人 | 郭大杰 | 单位联系电话 | 189****4886 | ||
样品检测单位 | ||||||
******公司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郭大杰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89****4886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其他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曾旭华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90****6865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开发区富山大道1168号 | |||||
报告主要结论 | 本次调查工作通过前期资料收集以及污染识别工作,已明确地块历史情况、周边历史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报告。地块情况总结如下: (1)地块面积及地理位置 ****中心坐标东经115.910871°、北纬28.569382°,项目地块总调查面积为25093.62m2,地块四至范围:迎宾大道以东、****停车场以南、江铃铸造厂第二车间以西、小蓝南路以北。 (2)历史情况分析 根据卫星历史影像及人员访谈,1990年之前为小蓝乡(城镇建设用地),已规划为工业用地,项目于1990年开始建设,原为**柴油机厂**铸造分厂,后转为****公司,一直使用至今,项目地块土壤利用现状为工业用地。 (3)周边情况 周边污染源对本地块影响的特征污染因子主要有pH、石油烃、氟化物、砷、汞、苯并[a]芘、甲醛、苯酚、三乙胺等。 (4)地块规划 项目地块未来规划为住宅用地(0701),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 1282-2020)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本项目按照第一类建设用地进行筛选评估。 (5)污染识别 本次调查需进入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采样和分析明确地块是否存在污染。该地块应当开展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进行现场采样分析。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DB36/ 1282-2020)表1中规定的基本45项列为本次调查因子,除此之外,从严要求,将特征污染物pH、三乙胺、甲醛、苯酚、氟化物等指标列入检测。 (6)点位布设 结合《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生态环境部HJ25.2-2019)、《场地环境评价导则》(DB11T656-2009)、《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标准的要求,本项目的布点方法如下: 整个项目地块区域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土壤采样点的布设采用“系统网格布点+专业判断布点法”且每个采样单元面积不超过1600平方米,保证每个网格里至少进行一个点位的采样。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主要在生产区域等可能存在潜在污染的区域进行布点采样,采用“系统网格布点+专业判断”布点的方式,整个地块区域按照不大于40×40 m的采样密度布设采样孔,整个项目地块共布点土壤监测点位17个,地块外布设土壤对照点位12个。地块内布设4口地下水监测水井,地块上游共布设1口监测水井,使用附近居民饮用水井。 初步调查土壤钻孔采样时间于2024年8月23日至8月25日进行,现场采样点位共17个,共采集土壤样品112个,其中包括采集土壤平行样品11个(所有指标平行样品数量大于10%)和14个土壤对照点样品(采集土壤平行样品2个)。初步调查地下水建井工作于2024年8月23日至8月24日进行,洗井采样工作于2024年8月25日至8月27日进行,本次调查共采集地下水样品8个(包括采集1个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对照样、1个全程序空白和1个运输空白)。 (7)风险筛选 土壤重金属和无机类指标(pH、铜、镍、铅、镉、砷、汞、六价铬、总氟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顺式-1,2-二氯乙烯、氯仿、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1,1,2-三氯乙烷、甲苯、四氯乙烯、1,1,1,2-四氯乙烷、氯苯、乙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1,1,2,2-四氯乙烷、邻-二甲苯、1,2,3-三氯丙烷、1,4-二氯苯、1,2-二氯苯)、半挥发性有机物(苯胺、2-氯苯酚、硝基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石油烃(C10-C40)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甲醛和苯酚指标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环保局区域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les)总表(May 2023)居住用地筛选值,不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地下水指标中,pH、色度、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溶解性固体总量、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氟化物(以F-计)、碘化物、铁、锰、铜、锌、铝、钠、铅、镉、挥发酚、耗氧量、氨氮(以N计)、硫化物、氰化物、汞、砷、硒、六价铬、甲醛、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仿、四氯化碳、苯、甲苯、二甲苯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 IV类水质标准;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低于《**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第一类用地地下水标准限值;三乙胺、****环保局区域筛选值(Regional Screening Levles)总表(May 2023)tapwater限值,对人体健康风险可忽略,不需要开展详细调查工作。 (8)筛选结论 结合筛选结论,进一步确认本项目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开展详细调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