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季村**路和蒋庄组道路提升及配套设施项目澄清公告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大季村**路和蒋庄组道路提升及配套设施项目”作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他3、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县****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①-⑤条款”现修改为:“3、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县****管理局将依法对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2.招标文件中“7.8.1 投标人所派出项目负责人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情形。如有,项目在我市区域内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我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现修改为:“投标人所派出项目经理(建造师)须不得有在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项目或已中标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担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情形。如有,项目在**市区域内的,中标无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项目在**市区域外的,须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第一日起开始计算7日内,提供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视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内容与原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次发布的内容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
地址:**县石沛镇街道
联系人:刘楚
联系方式:138****093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县襄河镇南麓公租房1栋门面房
联系人:刘泽良
联系方式:188****9688
日期: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