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3万吨超大口径PE管件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500MA3NL84D1Q | 建设单位法人:朱阳林 |
燕玲玲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开发区**路以西、**路以东、五龙河路以南、杏花河路以北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3万吨超大口径PE****基地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路以西、**路以东、五龙河路以南、杏花河路以北 |
经度:118.78215 纬度: 37.44679 | ****机关:****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19 |
东开管环审〔2023〕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500MA3NL84D1Q001W |
2024-09-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0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500MA3NL84D1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500MA3NL84D1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980740W | 竣工时间:2024-07-07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net/news.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按计划完工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一期项目建成后达年产3000吨超大口径PE管件规模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项目建成实际年产3000吨超大口径PE管件规模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回转体管件加工:投料——挤出——切割、机加工——布线——检验、包装、入库——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 2、异形管件:投料——挤出——切割、机加工——热熔焊接——组装——检验、包装、入库——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 | 实际建设情况:1、回转体管件加工:投料——挤出——切割、机加工——布线——检验、包装、入库——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 2、异形管件:投料——挤出——切割、机加工——热熔焊接——组装——检验、包装、入库——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本项目破碎、切粒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破碎、切粒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挤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DA001)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空间布置:一号车间A区,建筑面积约8000m2,空置车间;一号车间B区西侧北建筑面积约3000 m2,设置热熔焊接机,用于热熔焊接,西侧南建筑面积约1000 m2,用于产品包装,东侧建筑面积约4000 m2,设置数控车床用于产品车床加工;设置切割机、破碎机、切粒机等设备,用于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的回收再利用。危废间位于门卫南侧,建筑面积约10m2,用于暂存危险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空间布置:一号车间A区建筑面积约8000m2,设置热熔焊接机,用于热熔焊接;一号车间B区建筑面积约8000 m2,设置数控车床用于产品车床加工;设置切割机、破碎机、切粒机等设备,用于边角料及不合格品的回收再利用;危废间位于厂区西南侧,建筑面积约45m2,用于暂存危险废物 |
一号车间A区由空置车间改为设置热熔焊接机,用于热熔焊接 一号车间B区由热熔焊接、产品包装、车床加工改为仅用于产品车床加工 危废间位置由门卫南侧改为厂区西南侧,面积由10 m2改为45 m2。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371 | 0.0371 | 0 | 0 | 0.037 | 0.037 | |
0 | 0.0172 | 0.0172 | 0 | 0 | 0.017 | 0.017 | |
0 | 0.0017 | 0.0017 | 0 | 0 | 0.002 | 0.00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696.3 | 696.3 | 0 | 0 | 696.3 | 696.3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643 | 0.189 | 0 | 0 | 0.064 | 0.064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 B 等级标准要求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 化粪池 |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污水总排口废水污染物pH、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动植物油、全盐量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7.2~7.3、19.3mg/L、0.18mg/L、8.14mg/L、31mg/L、48mg/L、4.63mg/L、21mg/L、0.077mg/L、0.40mg/L、1860mg/L,排放浓度均能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排放限值、《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公司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有机化工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 | 二级活性炭吸附 | 验收监测期间,DA001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9.72mg/m3,VOCs最大排放速率为0.0277kg/h,有组织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 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外的有机化工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60mg/m3、3.0kg/h)。 DA001臭气浓度最大排放值为479,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值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6000)。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采取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采取减振、隔声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值在53dB(A)~57dB(A)之间、夜间噪声值在44dB(A)~48dB(A)之间,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 对生产区地面、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进行严格防渗、防腐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设置。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处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相关资质单位处置。暂存场所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进行设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严格控制施工车辆、机械及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减少工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累积与拥挤效应。妥善处置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防止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施工完成后即时清理现场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 严格控制施工车辆、机械及施工人员活动范围,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减少工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累积与拥挤效应。妥善处置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防止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施工完成后即时清理现场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
表7 风险设施
1 | 制定环境风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有效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危害。 | 制定环境风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有效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危害。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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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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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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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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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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