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0月31日我分局对****智能无人船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拟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0月31日-2024年11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631-****028(**市经区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市经区行政审批大厅齐鲁大道66号
邮 编:264205
一、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智能无人船生产项目 | ****开发区泊于镇**大道寨子东村北 | **** | 临****研究所有限公司 | 拟建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项目租用******公司厂房约8000m2,场地10640 m2,总占地面积18640 m2。项目建成后年产无人船70艘。 | 1、废气 项目焊接打磨区域周边设置围挡,焊接打磨操作在相对独立区域内进行,焊接打磨烟尘经移动式颗粒物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拟建项目喷漆涂装晾干室及危废库采用密闭负压方式收集废气,喷漆涂装晾干室采用上送风下排风的方式收集有机废气。装配工序、喷漆涂装工序、晾干工序及危废库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沸石转轮吸附+RCO”处理后经16m高排气筒排放。 通过采取措施项目VOCs、二甲苯的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VOCs70mg/m3,2.4kg/h,二甲苯15mg/m3,0.8kg/h);颗粒物满足《**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通过采取措施,项目无组织废气能够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附录A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项目生产过程不用水,无生产废水产生排放,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废水污染物能够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等级标准的要求经罐车最终运至******公司****处理厂集中处理。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类生产设备、风机等,噪声值在65~85dB(A)之间,通过采取采用室内布置、消声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预测对厂界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金属边脚料、焊渣、除尘器捕集烟粉尘、漆渣、废弃容器、废过滤棉、废沸石转轮等。 金属边脚料、焊渣、除尘器捕集烟粉尘,****公司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主要为漆渣、废弃容器、废过滤吸附材料等。危险废物全部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置。 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处理厂无害化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