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3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彬县,****公司
4. 交货日期:2024-11-01 至 2024-11-30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车板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如对质量存在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2买方按照合同期内到货数量、加权平均热值(Qnet.ar)及其它扣款情况开具结算单,卖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煤种掺配的煤矸石热值和数量)办理结算手续。收到卖方税票后次月付款。3.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现汇、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若遇资金确有困难,经双方协商,付款期限可适当推迟。4.结算方式:两票结算。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10. 是否含税:不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4-11-01 16:08:10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2,500 | <2,0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1.5 | ≥1.6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12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 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 收货人为:【****公司】
2. 交货期间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3. 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旬/日) 及数量(万吨) | |||||||||||||
烟煤/混煤 | 瑶池电厂 | 瑶池电厂储煤场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3 | 3 |
分月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汽车运输方式,汽运方式下,承运汽车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视为按时交货。
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ar (%) | A【ad】 (%) | V【daf】 (%) | St,【ar】(%) | ST (℃) | HGI | (mm) | |
烟煤/混煤 | ≥2500 | 12 | 34-45 | 1.5 | 10-30 |
卖方应及时了解所供煤炭的质量情况。当卖方所供煤炭单日热值小于2300千卡/千克时,暂停供煤、并调整煤质,待煤质恢复正常后,经买方确认同意后方可重新启动供应。
【1】Qnet,ar≥2500千卡/千克。
【2】Mt≤12%。
【3】St,ar≤1.5%。
二、 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买方】组织,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2. 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 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以每日来煤量为一批次进行取样、制样、化验的结果为准。
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2.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卖方应在买方收到该批次煤(以每日为一批次)后5日内有权向买方查询该批次煤的验收结果,买方不另行通知。超过5日未查询视为卖方知晓并认可该批煤的验收结果。如有异议应在知晓(或视为知晓)验收结果后5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复检复查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卖方认可买方对该批煤验收结果,并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 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掺假、掺杂是指:来煤中含有煤泥、铁块、石块、木块、杂草等物品,因掺假、掺杂、使水对买方生产造成影响的,买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卖方赔偿。买方有权因单车热值低、分层装车、掺假、掺杂使水、粒度大、含矸量大,在煤场接卸时扣减煤量。
(2)卖方合同期内供应煤炭单批次低位发热量<2300Kcal/kg时,买方有权停止拉运,并有权终止合同。
(3)卖方供应煤炭每批次(以每日供应量为一批次)低位发热量(Qnet.ar)小于合同热值200Kcal/kg以上时,买方有权停止拉运或终止合同,并在月末结算时对当日批次所有供应量扣减卖方结算含税煤款10元/吨
(4)按照《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标准》卖方供应煤炭存在粒度>30毫米时,买方有权扣减煤量。
(5)按照《入厂煤质量验收管理标准》因单车热值低、分层装车、掺假、掺杂使水、粒度大、含矸量大扣减煤量,均在煤场接卸时予以扣除。
四、合同价格
(一)合同价格=煤价(两票结算,车板不含税煤价,热值单价计价)
1.价格(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热值计价【按卡计价】方式
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含税)+其他因素调整价(含税)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不含税车板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不含税)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烟煤/混煤 | ≥250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月加权平均热值大于成交热值的,以中标价为基础,据实结算;月加权平均热值小于合同约定热值200kcal/kg以内的,每下降1kcal/kg,按照成交价的2倍考核(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点);月加权平均热值小于合同约定热值200kcal/kg以上的,热值以2300kcal/kg为基础,每下降1kcal/kg,煤价在对应的2300kcal/kg的基础上,按照成交单价的4倍考核,直至扣完为止,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点。
热值区间 | 热值考核计算方式 |
热值≥2500kcal/kg | 以中标价为基础,据实结算; |
2300kcal/kg≤热值<2500kcal/kg | 热值以2500kcal/kg为基础,每下降1kcal/kg,煤价在对应2500kcal/kg的基础上,按照中标煤价2倍考核,单位:元/吨。(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点)。 |
热值<2300kcal/kg | 热值以2300kcal/kg为基础,每下降1kcal/kg,结算煤价在对应2300kcal/kg的基础上,按照中标煤价4倍考核(元/吨),扣完为止,(四舍五入保留5位小数点)。 |
②【硫分/全水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a.燃煤全水分全月加权,超出合同基准全水分12%时,按1:1扣减含税结算煤价。
b.收到基全硫超出合同基准1.5%时,每超0.1%扣减2元/吨(扣减含税结算煤价,不足0.1%按0.1%处理)。超0.1%扣2元/吨,超0.2%扣4元/吨,超0.3%时扣6元/吨,超0.4%时扣8元/吨,超0.5%扣10元/吨,依此类推。
(3) 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到货率范围(%) | 考核标准(扣减含税结算款) |
90%<到货率 | 不考核 |
80%≤到货率<90% | 结算单价下浮5元/吨(含税) |
70%≤到货率<80% | 结算单价下浮10元/吨(含税) |
60%≤到货率<70% | 结算单价下浮20元/吨(含税) |
到货率<60% | 结算单价下浮30元/吨(含税) |
(二) 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 双方存在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如对质量存在异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方按照合同期内到货数量、加权平均热值(Qnet.ar)及其它扣款情况开具结算单,卖方开具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该煤种掺配的煤矸石热值和数量)办理结算手续。收到卖方税票后次月付款。
3.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为现汇、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若遇资金确有困难,经双方协商,付款期限可适当推迟。
4.结算方式:两票结算。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禁止开展保理融资相关业务。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卖方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各类商业贿赂行为。如发生对买方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直接损失额度的2-3倍扣减煤款作为违约金。
2.买方根据本合同期限排定调运计划并通知卖方,卖方据此组织煤炭发运,调运期限内没有完成合同数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卖方明确知晓,本合同生效后,依实际生产情况变化,买方享有因生产需求不足、库存煤量大等情况随时通知卖方中止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且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另外买方根据生产需求,增加燃煤供应量时以增量补充协议为准。
4.卖方供应煤炭质量、环保指标达不到国家相关要求时,卖方应积极进行处理,同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买方经济损失时,在卖方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5.因卖方供应某一煤炭品种不适宜于买方机组使用时,如造成买方输煤系统故障、锅炉燃烧结焦等威胁安全生产的情况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法院起诉。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叁份,卖方执叁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送达地址
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即为双方确认的邮寄及送达地址。卖方送达方式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买方;若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则对原地址的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解决:****法院起诉。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赵仁军
3. 联系电话:138****6500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由于本公告是两票结算,现特别声明运距要求至到站25公里以内,所产生的运费由招标单位(****公司)承担,大于25公里以外的运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核算标准按照****公司“燃煤运输价格体系及计价规则”向承运单位补充费用);备注:本次投标量为0.5万吨倍数(0.5万吨≤投标量≤1万吨)。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