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釜山风井场地2号燃气锅炉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1********2679460 | 建设单位法人:赵勇刚 |
郭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省**市**市寺庄镇釜山村北500m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500万吨/年矿井生产能力核定项目釜山风井场地2号燃气锅炉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30-D4430-热力生产和供应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寺庄镇釜山村北500m |
经度:112.****57394 纬度: 35.****63408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1-18 |
晋环审批函〔2024〕4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7-2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 |
5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1********2679460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科润得****公司 |
****0105MA0GWK8G2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427MA0KDCE67E | 竣工时间:2022-10-10 |
2024-09-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05 |
2024-09-2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0-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show_news.asp?id=2870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20t/h燃气蒸汽锅炉 | 实际建设情况:20t/h燃气蒸汽锅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到锅炉内部的燃烧室,与空气混合后,通过点火装置点燃。燃烧产生的热能被传递给锅炉内的水使其升温,加热后的水流动到供暖系统中,热媒水在封闭的空间内循环,无损失,然后再将热能传递给釜山风井场地生活区及工业区,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经过排气筒排出 | 实际建设情况: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到锅炉内部的燃烧室,与空气混合后,通过点火装置点燃。燃烧产生的热能被传递给锅炉内的水使其升温,加热后的水流动到供暖系统中,热媒水在封闭的空间内循环,无损失,然后再将热能传递给釜山风井场地生活区及工业区,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经过排气筒排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SZS20-1.25-Q 型(20t/h)燃气蒸汽锅炉,气源为天然气,配置有低氮燃烧器。并安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实际建设情况:SZS20-1.25-Q 型(20t/h)燃气蒸汽锅炉,气源为天然气,配置有低氮燃烧器。并安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 | 实际建设情况: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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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1.03 | 8.27 | 0 | 0 | 1.03 | 1.03 | / |
0 | 0.064 | 1.01 | 0 | 0 | 0.064 | 0.06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釜山****处理站 | 《煤炭工业给水水设计规范》(GB50810-2012)中洒水除尘用水水水质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冲厕、车辆冲洗、绿化、道路清扫、消 防用水标准 | 釜山风井场地****处理站,采用“A 2 /O+斜板沉淀+瓷砂过滤+消毒” 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 2400m3 /d(100m3 /h) | 污水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釜山风井场地2号燃气锅炉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DB14/1929-2019)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 釜山风井场地锅炉房2号燃气锅炉为SZS20-1.25-Q 型(20t/h)燃气蒸汽锅炉,气源为天然气,配置有低氮燃烧器,并安装锅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 | 2号燃气锅炉排气筒出口颗粒物排放折算浓度为1.2~2.2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DB14/1929-2019)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5mg/m3;SO2未检出,排放浓度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DB14/1929-2019)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SO2 35mg/m3;NOX折算浓度为22~36mg/m3,排放浓度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DB14/1929-2019)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NOX 50mg/m3;烟气黑度小于1级,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标准》(DB14/1929-2019)中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1级。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2号燃气锅炉、锅炉风机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 设备安装减振基础;锅炉房安装双层窗户等隔声、降噪措施 | 根据监测结果,项目厂界噪声(等效声级)范围昼间51.8dB(A)-53.5dB(A)之间,夜间41.0dB(A)-43.2dB(A)之间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配备垃圾车定时清运生活垃圾,****中心清运处置 | 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配备垃圾车定时清运生活垃圾,****中心清运处置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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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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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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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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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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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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