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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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31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066号
****公司、**远鑫****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公司诉被告****公司、**远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以人民币****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公司****银行**白****银行账户(户名:****公司,账号:955********28600143)、被申请人**远鑫****公司****银行******银行账户(户名:**远鑫****公司,账号:103****20405)存款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蒋立昊 020-****7302
法院地址:**市**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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