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漯河)热力有限公司51%股权
华电****公司51%股权
项目编号:****
标的企业名称: 华电****公司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4-11-0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4-11-2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 受托机构联系人:毛远 联系电话:010-****1867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交易所 | 业务联系人:肖敏 联系电话:010-****7888-743、业务负责人:许永亮 联系电话:010-****7888-743、151****9778
转让方承诺 项目基本情况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成立时间
2019-08-29
注册地(地址)
河****开发区漯上路东段500米
经营范围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相应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维护;集中供热(民用、公用、工业);热力生产、销售;热水销售;供热工程设计及施工;供热设备材料的销售;供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
注册资本(万元)
10400.0000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法定代表人
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100MA47ARNPXJ
职工人数(人)
19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名称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中共****委员会会议纪要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转让标的主要财务指标
受让方资格条件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预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预披露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我方所提交的预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预披露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信息预披露不构成对任何主体的要约邀请或者要约。
(2)转让方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对转让标的及其基本情况、受让方资格条件等内容作出调整。
(3)上述披露信息所涉交易后续可能需要履行国家出资企业或者国资监管机构等批准程序。
(4)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信息披露或交易的依据,本项目最终披露内容以正式信息披露为准。请相关交易主体审慎行为,**联交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相关市场风险。
所属行业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成立时间
2019-08-29
注册地(地址)
河****开发区漯上路东段500米
经营范围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及相应设施的建设、经营及维护;集中供热(民用、公用、工业);热力生产、销售;热水销售;供热工程设计及施工;供热设备材料的销售;供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
注册资本(万元)
10400.000000
注册资本币种
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经营规模
小型
法定代表人
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1100MA47ARNPXJ
职工人数(人)
19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转让方名称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说明
中共****委员会会议纪要
序号 | 股东名称(按持股比例多少排序) | 持股比例(%) |
1 | **** | 51 |
2 | **市城投基础****公司 | 34 |
3 | 工大科雅石****公司 | 15 |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万元)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1781.947990 |
利润总额 | -2412.362599 | 净利润 | -2407.966072 |
资产总计 | 28461.735619 | 负债总计 | 23172.132571 |
所有者权益 | 5289.603048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万元) | |||
报表日期 | 2024-09-30 | 营业收入 | 1301.285214 |
利润总额 | -1907.052888 | 净利润 | -1903.755492 |
资产总计 | 28358.218499 | 负债总计 | 24972.370943 |
所有者权益 | 3385.847556 |
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其他披露信息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项目正式披露将在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进行。
3.其他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附件 2.本项目正式披露将在有权批准机构批准后进行。
3.其他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没有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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