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05号
关于吉木萨****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石料厂:
你公司报送的《吉木萨****石料厂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州**县**镇。**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8°47′15.761″,北纬44°5 ′7.757″。用地面积19600㎡。矿山建设规模为15万m3/年。每年工作210天,平均每天开采砂石料产品约714m3。产品规格主要有:粒级40~20mm石子;粒级20~5mm石子;粒级<5mm水洗砂。采取露天开采方式,设计采用自上而下水平分层台阶式同时湿法进行开采的方法。开采完成后,利用废石逐步回填采坑,覆盖剥离的表土进行生态恢复。该项目为改建项目,于2016年建设一条砂石料生产线,办公室、宿舍及其它配套设施,矿原有矿权已到期。原有生产设施因已不满足环保要求,该项目依托原有办公区,其余均进行**。项目总投资736.2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6万元。
根据******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4〕15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七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进行施工布置,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对周围土壤、植被的影响;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运营期开采过程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的原则,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采空区及时回填、覆土复垦或绿化;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在开采后期及矿山服务期满后,进行采区封场,及时采取相应的生态恢复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对露天采场、堆场等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裸露地面,积极采取工程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方法予以恢复重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对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对车辆行驶的路面洒水抑尘,注意施工设备的维护,运输车辆苫盖、减速慢行、定期保养;运营期原料车间采取“封闭式”设置,仅保留车间进出料口,同时原料车间内设置水雾除尘装置,定期在车间地面进行洒水降尘;投料工序粉尘采取安装高压喷头、湿式作业等措施处理;破碎筛分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效率不得低于95%)+风机(风量不得低于20000m3/h)+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15m排气筒措施处理,皮带输送机全部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均密闭处理;堆场扬尘采取设置防尘布覆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厂界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关限值要求。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排入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 4275-2019)中表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用于生态恢复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要求后用于厂区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罩、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沉淀池底泥定期清掏至废石堆场,晾晒后用于采坑回填;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当地乡镇垃圾中转站,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项目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州生态环境****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州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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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