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30.50 万元(首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方式如下:溢价率不超过50%,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溢价率达到50%(含)-100%,租金每1年6个月支付一次;溢价率达到100%(含)及以上,一次性付清3年租金。 | 出租用途 | 耗材店,仅限于相关医疗器械和生活用品的经营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成交首年3个月租金。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原合同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运营要求: (1)出租标的未做隔断,承租方需按照平面图要求自行进行隔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运营过程中,承租方销售的产品及价格必须在出租方处备案。 (3)医疗器械类产品需按照出租方目录运营(医疗器械****医院向承租方提供),不可超出运营范围。如需增加项目,需提交出租方审核通过。 (4)承租方须随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检查指导。主要经营医疗耗材(只限于一类、二类医疗耗材,消字号产品)。****医院禁止经营的商品、不得销售食品、不得销售药品、不得销售三类医疗器械。 耗材店经营的品种暂定为:详见附表。 (5)产品价格:在**省药械采购平台中标目录内品种按不高于中标价销售,目录外的品种不得以虚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产品。 (6)****医院的医疗服务工作,经营时间由出租方确定,承租方必须按出租方提出的经营作息时间进行经营,并接受出租方的监督。 (7)租赁期限内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守法经营。 11、出租方若发现承租方违反运营要求经营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一次发现一项扣除保证金5000元,第二次发现一项扣除保证金10000元,第三次发现直接要求停业整改,如整改无效,出租方有权要求责令退出,后果承租方承担。 |
租期 | 3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执行标准:营业执照为准,注册资本为外币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以本项目信息披露****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意向方具备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行标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意向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6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交易所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