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以下简称“委托方”),****(以下简称“本中心”)采用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方式对****避灾点物资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人(意向竞价人指的是有意向参与该竞价项目的各交易主体。)前来参与竞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避灾点物资采购。
3、采购标的概况:
3.1.交货地点:**市深沪镇群峰村大寮110号;
3.2.最高控制价:55000元;
报价要求:竞价人的报价应包含一切税金、货物供应、技术资料费、包装、从供应商到委托方目的地的运输、装车、保险、卸货、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验收、由于搬迁、安装造成的建筑物和装修装饰损坏修复、售后维保服务等一切费用。上述价格在相关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
3.3.采购标的内容:详见附件1;
3.4.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货物的供应并验收合格交付委托方;
4、支付方式:交货验收合格且开具正式发票之后,委托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
5、交易保证金:500元。
(1)交易保证****银行柜台、网银转账、手机银行等。交易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竞价人【竞价人指的是意向竞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交****中心指定账户(不计利息,以到账时间为准),在网上办理报名竞价手续并提交竞价材料,经本中心资格审核通过后,意向竞价人即取得本项目标的的竞价资格,成为竞价人。】名称一致,用途请注明“交易保证金”字样。
(2)若竞价成功,竞价人即成为供应商,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中心收到供应商与委托方签订的《****避灾点物资采购合同》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未被确定为供应商的竞价人,本中心在确定供应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3)若意向竞价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因未完成报名或未成功报名而未能成为竞价人,本中心将在收到意向竞价人《交易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确定供应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交易保证金按原汇入渠道无息退还。
本中心指定的交易保证金账户:
开户名称:****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梅岭支行
开户账号:907********100****1804
6、特别提示:
(1)本公开竞价项目《公开竞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网络竞价须知》、《网络竞价承诺函》、《****避灾点物资采购合同》及根据《公开竞价文件》所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公告信息;
(2)本中心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中心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人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参与项目及参与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做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本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本次公开竞价采用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方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各竞价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nccq.****.com) 竞价看板或竞价大厅查找本项目标的点击进入报价现场进行报价,报价采用减价的方式,最低有效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的供应商,该标的的竞价活动结束;
(4)本公开竞价项目,须有3个以上(含3个)****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中心竞价资格审核的意向竞价人达到3个以上(含3个)时,本中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竞价人的竞价用户名予以激活,竞价人的竞价用户名激活后,即可在报价时间内进行报价。
(5)本中心将自确定供应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7、竞价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竞价人必须可开具全额销售发票;
(3)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法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竞价。
8、对供应商办理成交手续的要求: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2)成交手续的办理:
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将****中心指定账户并签署《成交确认书》,本中心收到签章的《成交确认书》及上述款项后将向流转交易双方发出《合同签订通知书》。
(3)供应商签署《成交确认书》时,供应商与委托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即时成立并生效,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完成不影响采购合同的成立并生效。
(4)《成交确认书》、采购合同签署方式:
①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供应商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中心(**区海星街100号**大厦四楼450室)签署《成交确认书》;
②电子签章《成交确认书》:供应商缴纳交易服务费后,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登录**市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按页面提示进行《成交确认书》的签署;
③现场签署采购合同: 供应商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签订通知书》至委托方处签署采购合同;
④电子签章采购合同:供应商收到《合同签订通知书》后,应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录**市农村产权流转****中心按页面提示进行采购合同的签署;
在使用前,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且完全同意电子签章系统相关的操作流程指导、隐私声明、数字证书申请及使用文件等内容,并按照系统指示进行操作,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本中心概不负责。
(5)本中心在收到经流转交易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6)认可采购合同约定的条款;
(7)其他详见采购合同。
9、对供应商供应货物的要求:
(1)必须能提供《公开竞价文件》中的全部货物。
(2)拟提供货物须为全新未使用的合格产品。设备的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能够准确无误地表示设备的型号、规格、制造商等内容。
(3)要求提供的其它伴随服务(或义务)。
①供货
必须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准时提供设备、配件、材料、工具,并负责所供设备、配件、材料及工具的包装和运输。
②验收
按合同约定接受委托方验收。
10、意向竞价人报名时应提供的竞价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经意向竞价人签章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注:如未委托他人无需提供(3)项材料];
(4)交易保证金缴款凭证;
备注: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
意向竞价人电签同意《公开竞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承诺,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按规定在网上办理报名竞价手续、提交以上竞价材料的拍照件或扫描件,并通过审核后,即成为竞价人。
11、公告时间: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6日。
12、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提交完整报名竞价材料截止时间:2024年11月6日17:00:00。
意向竞价人应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nccq.****.com)进行免费用户注册,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凭已申请的账号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竞价看板或竞价大厅内查找竞价项目并自行办理网上报名手续。
特别提示:各意向竞价人应注意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以系统上显示的最终提交时间为准),请意向竞价人在提交报名材料截止时间前预留充足时间来完成报名手续。【重要提示:公告期间均可报名,请各意向竞价人尽量避免在报名截止当天提交报名材料】如因意向竞价人预留的时间不足,导致报名材料不能及时提交或经审核不通过退回后不能在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报名资料,最终致使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委托方联系人:施先生;联系电话:139****2038
14、网络反向一次竞价:
(1)网络反向一次竞价报价时间从2024年10月31日开始至2024年11月7日 10:00:00。****中心竞价资格审核的意向竞价人达到3个以上(含3个)时,本中心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竞价人的竞价用户名予以激活,竞价人的竞价用户名激活后,在报价时间内,竞价人都可以对本项目标的进行一次报价,报价只要不高于最高控制价的,即为有效报价,且不可撤销或更改,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低报价者。最低有效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的供应商,该标的的竞价活动结束。
(2)报价只要不高于最高控制价即为有效报价;
(3****中心有权就竞价时间做出调整,如有调整将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15、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意向竞价人应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将交****中心指定账户(不计利息,以到账时间为准),并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或****有限公司小程序办理报名竞价手续时提交竞价材料。****中心的竞价资格审核后,即成为竞价人。
16、意向竞价人提交澄清、修改文件时限:意向竞价人若要求对《公开竞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告》、《****网络竞价须知》、《网络竞价承诺函》、《****避灾点物资采购合同》及根据《公开竞价文件》所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澄清等公告信息)进行澄清,应在交易保证金汇达和提交完整报名竞价材料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材料。若有必要,****中心可以在2024年11月7日9:00前对《公开竞价文件》进行修改、补充。
17、**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网站披露与本《公开竞价文件》有出入之处,以本《公开竞价文件》为准。
18、若本项目标的未成交,则本公告自动**,每次**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19、交易服务费:****中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收费标准向供应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20、接受投诉部门:****综合部联系电话:0595-****1811
报名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595-****9025,0595-****9091
传真:0595-****9023
电子邮箱:****@qzcq0595.com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nccq.****.com
****有限公司
二Ο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