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社会公众:
根据《自然**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号)、《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审改办〔2024〕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相关项目推进工作,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政公用(市政管线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4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单位反馈的请加盖本单位公章,反馈联系人:韦兰茵,联系电话:0778-****866,可编辑电子版及扫描件同步发送至电子邮箱:szk****731@hechi.****.cn,有无意见均需书面反馈)。
附件:1.关于进一步优化市政公用(市政管线类)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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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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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自然**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237号)、《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水电气网联合报装“一件事”改革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工审改办〔2024〕3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政公用(市政管线类)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公用(市政管线类)工程建设项目适用范围
(一)免除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低风险小规模市政公用(市政管线及配套设施)工程
下列建设项目类型,我局不再办理建设项目(市政管线及配套设施)设计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但以上建设行为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1.从市政道路现状管线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给排水、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1.6MPa)、通讯管道(线)外线工程(含顶管施工过路的管线工程)。
2.沿市政道路管线规划管位(或现状管位)及城市绿地上的现状市政管线延伸接管长度≤200米,再垂直接入项目用地红线的给排水、供电(10KV及以下)、供气(不大于0.4MPa)、通讯管道(线)外线管线工程。与燃气管线平行并在燃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除外(保护范围为距离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外边6米以内,距离中压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外边2.0米以内,距离低压燃气管道和附属设施外边1.5米以内)。
3.在市政道路及城市绿地上原有管线、检查井、化粪池等的原址改造、维修工程以及对已批准的原有供电变压器、开闭所、电缆分接箱、通信箱等设备原址改造、更换、扩容等工程。
4.在原有管沟内敷设管线以及不涉及新增地下管线等设施的开挖市政道路工程(如地质勘探、开设检查井、清淤、维护等)。
5.符合已批准的道路设计方案中的供水、供电、燃气、排水、弱电等市政管线工程。
6.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7.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8.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二)须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公用(市政管线及配套设施)工程
1.建设单位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管线类)、建设工程项目市政配套工程设计方案及相关材料,向自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自然**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管线类)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管线路径走向、管线横断面、管径或管线尺寸、重力流排水管道标高、穿越重要敏感点(重要交通节点、重要景观节点和生态敏感点)敷设方式以及其他规划条件载明内容。建设项目图纸若包含审查内容无关的内容,自然**部门仅对上述审查内容进行审查,规划许可内容不包含超过审查内容的部分。
3.独立占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有效的用地批准文件及图件;非独立占地的,涉及占用其他用地权属单位(个人)用地的,应征求用地权属单位(个人)书面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内容,自然**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审批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建管线跨越、覆压其他管线且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书面征求市政管线运营单位意见,避免因第三方施工时造成对现状管网的损坏。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内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现行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经依法公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自然**部门依法作出规划许可。自然**部门作出不予规划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三)须调整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公用(市政管线及配套设施)工程
1.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依法申请规划调整:
(1)原规划方案设计时采用的勘测资料(地形、地质、地下管线)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变化,且无法对现场进行适配;
(2)原规划方案与其他已批准规划方案或已建成项目存在冲突;
(3)因其他规划调整需本项目进行的对应调整;
(4)为满足规范更新、政策调整要求而进行的调整;
(5)因抢险、救灾等应急要求而进行的调整;
(6)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进行的调整;
(7)****政府****政府同意的其他调整。
2.工程调整内容必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要求且不影响施工安全、使用安全、其他相关规划和城市景观,按规定办理规划调整手续。调整内容属于新增内容且与原项目能够独立拆分的,不适用规划调整,应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3.涉及**、水利、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附带相关部门意见。
4.涉及技术性强的调整内容,应当附带专家论证意见。
5.调整内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6.存在以下情形的调整内容,建设单位在告知原规划许可批准部门后,可先实施并同步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具体包括:
(1)涉及抢险、救灾等应急内容;
(2)不立刻实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内容;
(3)不立刻实施将严重影响周边交通,造成区域停水、停电、停气等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内容。
(四)配套市政工程与红线内市政同步审批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应提前到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咨询配套市政工程接入方案,提高项目用地红线内市政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测算配套市政工程超出免审批范围的,应同步开展配套市政公用(市政管线类)工程设计,与项目用地红线内市政工程一并申报。批准后在实施阶段按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要求再作适度调整的,不再重新办理设计方案调整审批,以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为准,按批准方案、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出具意见进行验收和竣工备案。
二、建设和管理监督责任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设单位承诺对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设计。并办理后续涉及其他部门的相关手续,不得超免办范围擅自实施建设。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按《****关于印发的通知》(试行)进行设计。
4.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竣工修复等有关要求开展工程建设。
5.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竣工登记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
(二)监督主体责任
1.自然**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行业经营和主管部门在项目前期设计时,应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在竣工登记等环节发现建设单位材料弄虚作假、设计单位不按有关标准规范设计的,自然**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责任,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失信名单将不适用免除办理设计方案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3.城市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设施安全运营及工程安全建设的监管,发挥运营企业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作用。
三、其他
不属于《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规划许可范围的工程,如管线维修工程等无需办理相关规划许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各有关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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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月日
附件
各有关单位名单
****政府、****政府、市**局、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局、****发展局、****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信息化局、****中心、****管委会、****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公司、****公司、****公司、**供电局、****公司、**中燃****公司、******公司、**市******公司。
附件2
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名单
****政府、****政府、市**局、市发展改革委、****管理局、****发展局、****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信息化局、****中心、****管委会、****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公司、****公司、****公司、**供电局、****公司、**中燃****公司、******公司、**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