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区亭洪路48-1****广场C1号楼四层401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凤 委托代理人:覃议锋
联系电话:156****6302
我司于2024年10月25日09时15分(**时间)收到质疑人以顺丰邮寄方式送达关于****宣传品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司已收悉。我司对质疑人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报告给采购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质疑人所述参与本项目的响应文件装订不符作为废标判定标准。
质疑事实依据:质疑人认为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装订的响应文件不存在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情况。
质疑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政策文件库中国务院部门文件,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文字号: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三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质疑事项1答复:
1、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编制要求:18.2条“响应文件应按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分别编制,资格证明文件、报价商务技术文件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以及11条“响应文件的编制原则: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必须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规定,质疑人的资格文件、报价商务文件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合并装订成册,故质疑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2、根据桂财采〔2021〕61号 《****财政厅****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市区市、县、(市、区)级为50万元”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0.5万元,达不到必须招标的标准,不属于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质疑事项2:质疑人所述参与本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作为废标判定标准。
质疑事实依据:质疑人认为在本项目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内报价商务技术文件中第5页已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且我司参与现场谈判的授权人携带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相关资料。及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未必须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质疑事项2答复:
1、在“资格审查”环节,质疑人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是委托理人签字,并非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根据谈判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P32页资格文件要求中《****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已明确规定:“1.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名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要求,质疑人并未附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故资格审查不通过。
2、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正文第14条:“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规定,供应商应自行负责并承担其风险。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请求。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