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交建设[2024]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现将《办法》转发各单位,并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厘清管理职责边界
****运输厅负责统筹**省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制度规定及相关合同示范格式文本,对省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省级公路管理事务机构和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级交通执法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具体负责转包和违法分包活动的查处和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部门应制定加强施工分包单位质量安全、人员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部门应将分包行为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二、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发包人是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承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的主体责任。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进行管理,按照《办法》和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分包人基本信息资料、拟投入的技术与经济管理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二)承包人按照《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三)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劳务**企业负责提供劳务作业人员及所需机具(不限制规模),并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就其劳务行为向承(分)包人负责。
(五)承(分)包人对有劳务**企业参与施工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保承担全部责任。
三、规范发包行为管理
(一)可以进行施工分包的承包人应是与发包人签订正式合同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鼓励发包人对具备条件的公路工程实行总承包。
****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原PPP)公司将其工程、货物或服务直接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资人时,该投资人可以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直接进行专业分包。
(三)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方式。
(四)发包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进度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五)发包人应建立项目的分包管理制度,并对承(分)包人设定的现场管理机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相关要求(包括人员范围、资质条件等)进行明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与其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六)发包人应建立项目的分包管理台账,动态更新、动态管理。
四、规范分包单位选择
(一)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但不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承担专业分包任务。
(二)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选择专业分包单位。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具备成为分包人资格:
1.****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名单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规范分包行为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承包人选定分包人后,应参照《**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农民工工资管理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三)施工分包合同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1.承包人申请。承包人填写《**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报审表》(附件3),将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以往类似业绩等),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所述发包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的身份证、资格证、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类似工程经验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报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在收到完整材料5日内,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情况、拟投入的管理与技术人员、拟签订的分包合同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回复;
4.分包人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应当重新签订分包合同,并重新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查。
(四)承包人不得低于成本价将工程进行分包。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审查不予通过,并由监理人督促改正。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报审表时向监理人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1.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最低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2.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价格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3.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该分包工程合理利润水平的。
(五)分包人应当设立分包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应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五款所述发包人对主要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六)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试验室。
(七)分包人应自行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自行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
(八)分包人自行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应按要求报承包人和监理人审查同意。
(九)承包人与分包人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施工标段和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1.承包人、分包人应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2.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3.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向分包人按期结算分包款项,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4.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十)分包工程完成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同时承担缺陷责任期内分包工程的维修责任。
六、规范劳务**行为
(一)承(分)包人应建立劳务**管理办法,明确对劳务**企业的相关管理要求、选择决策程序、履约情况评价、计量支付审核管理流程、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同时制定劳务用工指导价、计量支付收方记录等原始凭证格式文本,对劳务**企业实施全方位管理。
(二)承(分)包人选择劳务**企业完成劳务作业的,应当参照《**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格式文本)》(附件4)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并将劳务**合同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监理人、发包人应建立劳务**企业台账,定期对劳务**情况开展检查。
(三)承(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做好劳务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四)劳务**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工作转包或再分包。
七、信用评价及业绩认定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包人应当建立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承包人和分包人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二)发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价款、工期,质量、安全、主要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四)分包人以分包业绩承接工程的,招标人或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五)劳务**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施工分包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八、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管理
(一)发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保障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按月足额将人工费用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对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分)包人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农民工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等制度,对分包人和劳务**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承(分)包人和劳务**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管员,建立标准班组规范化管理制度、用工实名制度、农民工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农民工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工资发放情况管理台账,并报发包人备案。
(三)发生欠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承(分)包人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承包人拖欠分包人、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及时支付,承包人不按要求支付时,可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直接予以拨付。分包人或劳务**企业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或劳务**企业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
(四)承包人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清偿。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工程建设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九、其他
(一)《**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负面清单》(附件5)所列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进行施工分包。
****服务区、养护工区、收费站等公路管理服务设施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分包,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相关规定。
(三)公路工程养护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未出**,公路养护项目施工分包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四)《关于印发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79号)不再执行。
附件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2.**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docx
附件4.**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示范格式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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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