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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广园中路1324-1330号(除1330号501房外)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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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0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4-10-31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可参加交易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交易标的产权、用途、结构、质量、面积、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使用现状(包括房屋内部间隔现状、装修装饰现状;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设施及物业管理)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交易标的历史情况,认同交易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权属变更时间过长、新核定的权属证照标示内容和面积数据差异而变更、解除或终止。 3.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国土房管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如经国土房管部门测绘后比现有的房地产权证中记载的面积增加的,须按成交价格补足增加面积金额。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加面积金额一次性付清至转让方收款账户。增加面积金额计算方式为成交价格÷现房地产权证记载总面积×增加面积数。 4.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交易标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的支付和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承担。 5.意向受让方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自行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交易标的所在地相关限购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了解和查询。意向方在受让前必须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房产交易的现行政策,受让方不得以标的权属过户时间过长、价格过高等事由向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主张解除交易合同、退款或赔偿。 6.本次转让标的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本次转让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交易标的过户需缴纳土地出让金,该土地出让金及补缴土地出让金过程中涉及税、费由转让方承担。资产转让涉及的其他有关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和支付。 7.本次转让标的有西梯801、中梯201房共 2套单元处于带租状态。如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须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