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采购邀请 今年9月最高检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到“积极推动数字赋能,加快发展新型检察文化业态,打造检察融媒体应用系统,****中心建设”,现为我院检察文化宣传、新媒体作品创作提供专业化阵地。拟**集新闻演播、采编制作、融媒体运营于一体的综合性****融媒体中心,分为演播室和导播室2部分,共计65㎡,其中演播室共计44㎡、编辑工作室21㎡。现邀请有****公司参加投标。 一.采购需求 1.项目名称:****融媒体中心装修项目 2.项目编号:**** 3.采购标的技术标准与要求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不满足的视为无效投标(响应)文件。 二.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详见第六条的评审程序)。 2.资格审查时,供应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相关信用情况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 3.其他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售价 1.时间:2024年10月29日 至 2024年11月1日, 每天09:00至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3.方式:供应商自行****人民检察院办公室拷贝获取(非涉密项****检察院门户网站获取); 四.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数量、方式 1.截止时间:2024年11月5日 17:00; 2.地点:****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3.数量:正本1份、副本4份; 4.方式:供应商按照第三章的格式与要求制作投标(响应)文件后在递交时间截止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送达****人民检察院308办公室,如需邮寄无法在截止时间前送达的视情况顺延时间,截止时间后邮寄的视为无效。 五.评定时间、地点、方式、要求 1.时间: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满足3家及以上供应商的情况下,采购人在2个工作****小组会评定成交供应商; 2.地点:****人民检察院3楼会议室; 3.方式:采购小组通过评审程序审查评定,如出现报价相同且满足采购标的技术规格、参数、要求的按照参数优劣确定成交供应商,参数也相同的按照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适用合理合规合法的情况,如出现供应商恶意串通等情况时将视为投标无效)。 4.要求:请受邀供应商联系人保持电话畅通。 六.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1.1采购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 1.2资格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审查结果为不通过,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1.3信用记录查询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www.****.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进行查询; 查询截止时点:本项目资格审查时查询; 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进行查询; 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财政厅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政府采购活动。 资格审查表
2.符合性审查 2.1采购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未通过的,评审结果为未通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 符合性审查表
七.中标结果 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人民检察院制作中标通知书向成交供应商发送并将采购结果告知所有受邀供应商。 八.询问、质疑与投诉 1.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但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为了使提出的询问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回复,询问采用实名制,询问内容以书面材料的形****办公室,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否则,为无效询问。 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质疑、投诉,本院收到质疑、投诉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终止履行合同。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本院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受邀供应商之日。 3.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本院予以驳回。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八.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 地址:**市****托海镇索伦大街 联系人:乌吉斯古楞 联系电话:185****6470 ****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