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申请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 2、意向受让方须在本公告截止日17:00前向交易机构书面提交《股权受让申请书》、《产权受让委托合同》、身份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受让材料,并足额交纳保证金;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的,可适当延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短信提示将剩余交易价款、服务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4、交易机构在收到交易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5、受让方负责自行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