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监审【2024】031号
关于洛****公司年处理5万吨锂电池薄膜
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公司年处理5万吨锂电池薄膜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规定报批建设。
一、洛****公司年处理5万吨锂电池薄膜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位于**市新****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园双湘路6号,项目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建设年处理5万吨锂电池薄膜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抓机、湿式切碎机、打散机、赶料机、搓洗机、甩干机、捞料机、熔融造粒一体机等并配套废水、废气处理环保设施等。生产工艺为:上料-破碎-打散-赶料、搓洗-过滤、脱水-熔融造粒-包装。该项目占地面积2441.3m2,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投产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重点要求如下:
1、施工期严格按照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市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市 2024 年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市 2024 年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市 2024 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洛环委办【2024】2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施工围挡、车辆冲洗、湿法作业、密闭运输、地面硬化、物料覆盖等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扬尘。
2、本项目熔融造粒废气各废气排放点处安装集气罩,并设置二次密闭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TA001)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排放限值“60mg/m3”,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及《**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中A级企业排放限值“10mg/m3”;通过采取车间密闭、熔融造粒区域二次封闭等措施确保车间界、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年修改单)、《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 [2017]162号)的排放限值要求。
3、本项目的生活污水利用厂区内现有1座5m3化粪池,经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洛****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生活污水与循环冷却排水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进入洛****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工艺为磁絮凝沉淀+A/O,处理能力10m3/h)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 1限值要求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4、本项目应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5、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打捆绳、废过滤芯、废水处理污泥,废打捆绳、废过滤芯收集到一般固废间(10m2),定期外售,废****垃圾场填埋处理;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手套等,经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10m2)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时收集,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6、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7、本项目若涉国土、规划、林业、水利、安全及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8、建设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本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为非甲烷总烃0.9419t/a、COD 0.0184t/a、氨氮0.0014t/a,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从******公司VOCs减排量、**县****公司污水处理工程(一期)2022年8月底完成的提标改造工程中进行替代,其中大气污染物实行双倍替代。
四、本批复只对《报告表》评价内容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洛****中队负责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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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