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公司的5%股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CQ295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转让底价 | ****171 元 | ||
联系人 | 楼先生、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68、0571-****2316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富春街道文教路92-1号、92-2号、92-3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邵春霞 | 成立日期 | 2009-01-22 | ||
注册资本 | 10000 | 实收资本 | 10000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34731T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在**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及其它经批准的业务。 | ||||
职工人数(人) | 9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有人未表示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公司 | 30 | ||||
2.****公司 | 10 | ||||
3.唐培银 | 6.25 | ||||
4.****商贸城 | 10 | ||||
5.****公司 | 10 | ||||
6.喻国顺 | 5 | ||||
7.****富****公司 | 5 | ||||
8.白彪 | 8 | ||||
9.严伟斌 | 10 | ||||
10.邵关根 | 5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462.14 | ****4726.66 | ****9276.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87614.21 | ****229.85 | ****55384.36 |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有限公司 | ||||||
2024-09-30财务报表数据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8252.31 | ****411.48 | ****72840.83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605.8 | ****338.31 | ****732.67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其他披露事项 | 1、******公司浙印资评字【2024】第0519号《********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附件。 2、其他披露事项详见杭交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组织)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富****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街道黄公望村公望路2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孙勇 | 成立日期 | 2016-06-20 | |
注册资本 | 50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183MA27XY755P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金融业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2022-11-15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转让********公司股权的批复(富国资办[2022]144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公司的5%股权 |
转让底价 | ****171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转让****事务所有限公司浙印会审字【2024】第1081号《********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公司浙印资评字【2024】第0519号《********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事务所有限公司浙印会审字【2024】第1081号《********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公司浙印资评字【2024】第0519号《********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交易资料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涉及优先购买权人的,按照《****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征集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包括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采用结果行权的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 (1)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 (2)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符合条件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但未征集到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或者进场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均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在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有效报价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标的企业章程和法律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场外优先权人,告知其本次交易作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及成交的所有条件等等,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杭交所办理行权手续(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交易保证金等),并告知其逾期不办理的即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3)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的,则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杭交所自其表示放弃行权或逾期未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场外行权的优先购买权人行权且完成行权手续的,杭交所自其办理完成行权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报出最高有效报价的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根据********公司2024年1月25日出具的《********公司第四十二次董事会(第二十二次股东会)会议纪要》确认,2023年度标的企业拟分配利润为1097.92762万元,其中,转让方应收的利润分配金额为54.896381万元。转让方已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该笔分红款。转让方承诺,自2024年1月1日起,********公司经营所得的股东收益全部由股权受让方按对应比例享有。 (4)******公司浙印资评字【2024】第0519号《********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5)本次股权交易完成之后,出让方不再是标的企业股东,标的企业章程中载明的出让方作为股东享有的各项权益责任均由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均由股权变更后的标的企业承担。 (6)员工安置:本次股权交易不涉及员工安置。股权交易后标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全部职工的劳动合同,维护、保障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 (7)本次转让完成后,股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承诺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8)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省、市相关监管机构核准。 (9)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包括甲方因本次股权转让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因意向受让方的过错或资质原因,造****公司省、市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转让方有权全部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 5、标的交割及期间损益处置 (1)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本次全部股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经审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受让方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方能要求****管理局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本次股权变****公司省、市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由标的企业负责办理。甲方和受让方应自取得杭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积极协助标的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办妥股权的变更登记的法律程序必备的文件资料及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由于受让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准上述登记的,由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3)股权成交日:杭交所出具《成交通知书》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成交日。 (4)股权生效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生效日。 (5****公司省、市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后,标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本次股权交易交割日。 (6)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易交割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期间,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不再进行审计清算,由受让方按持股比例承担。 6、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 7、具体详见股权交易资料。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转让标的的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除此之外,不排除其他监管规定中尚****公司股东资格的其他要求或可由省、市监管机构酌定的其它条件,且最终应以省、市监管机构审核意见为准。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照法律、法规****公司股东资格条件。若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其股东资格****公司省、市相关监管机构核准的,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受让资格应经杭交所审核通过并经转让方确认。但由杭交所和转让方进行的资格审核****公司省、市相关监管机构的最终审核意见。 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公司省、市相关监管机构核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浙交汇) |
管理层拟受让国有产权情况
(一)管理层以自然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姓名 | 所在单位 | 职务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本人签字 | 是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是 | |||||||
备注 |
注:管理层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二)管理层以法人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
(三)管理层以非法人组织名义
标的企业名称:
意向受让方持有及拟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 | 意向受让方名称 | 现持有产权比例 | 拟受让产权比例 | 盖章 | ||||
管理层持有意向受让方股权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 占意向受让方股权比例 | 是否进行了 经济责任审计 | ||||
是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