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95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14 |
出租底价 | 17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钱塘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颜先生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6、0571-****2327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萧****商业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1)**区不动产权第****654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2.58 | |||
房屋用途 | 商业 | |||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综合市场B部3B-23、3B+23号,租赁面积为132.58平方米,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实际面积、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等以房屋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场实际为准。出租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出租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70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132.58 |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三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不调整。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1个月租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仅作为日常经营、仓储使用。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7个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及用途。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或出借给第三人。 (5)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要求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均由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6)租赁房屋以现场看样的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确认在报名前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现状、实际使用情况、面积、经营业态、与周边房屋设施关联情况等全部状况,入户水、电等设施均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3、房屋交付: 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按约定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 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须由原承租方将租赁房屋腾退交还出租方后,再由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因腾退期限存在不确定性,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出租方对此不向承租方承诺具体交付时间;且承租方不以此为由要求出租方增加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出租标的有2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按成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②出租标的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支付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陈杰 | 联系电话 | 150****151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