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10幢商铺3号(103室)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95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7 |
出租底价 | 89409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0571-****5596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10幢商铺3号(103室)房屋 | ||
坐落位置 | **市**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6号10幢101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市不动产权第****208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23.46 | |||
房屋用途 | 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坐落为****10幢商铺3号(103室)房屋,租赁面积约74.91㎡(含15%公摊面积,实际套内面积约65.14㎡,****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2、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门窗、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9409元/年 | |||
出租面积(㎡) | 74.91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2个月,自交付之日起2个月 | ||||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3个月租金(即租赁保证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饮品店。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如承租方在房屋内开展****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出租****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承诺且同意不就此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索赔。 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标准厂房)/非住宅。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门窗、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 (5)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应于入场装修前根据物业管理单位要求缴纳装修保证金,原则上装修保证金为首年租金标准的2个月租金(具体以物业管理单位要求为准),装修保证金作为约束承租方进行规范装修的保证,且装修保证金不能冲抵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仅作为约束承租方进行规范装修的保证,装修完毕经出租方或物业验收通过后无息退回。如承租方出现违法违规装修的,装修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承租方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6)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公共能耗费、通讯费、网络费、停车位使用费等各项与使用租赁房屋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由承租方自行向收费单位缴纳。若前述费用收费标准发生变更的,具体以变更后的收费标准为准。若承租方拖欠前述费用,导致收费单位向出租方追讨的,出租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7)本次公开招租的租赁面积包含15%公摊面积,承租方明确知晓本次租赁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存在差异,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出租方责任。 (8)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或与他人合用。 (9)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对租赁区域进行分隔,分隔前须将方案报送出租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10)已知悉并同意: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与出租****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安全、消防协议书。 (11)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房屋的交接: 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 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若本次交易标的租金高于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2)若本次交易标的租金以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所在地 | ||
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