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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澳斯麦特炉协同处置氰化渣综合回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澳斯麦特炉协同处置氰化渣综合回收技术改造项目位于**维吾尔自治区****市**产业园****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1012.78,北纬44°0839.00。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技术改造内容主要为:利用五鑫铜业现有澳斯麦特炉协同处置西部****公司产生的543714.3吨氰化尾渣,该氰化尾渣属于HW33类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092-003-33。本项目每年3月16日至10月14日期间协同处置氰化尾渣,其余时段维持企业现有生产工序不变,每年协同处置氰化尾渣60000吨,协同处置全部氰化尾渣需9.06年,氰化尾渣全部处置完后企业恢复原有生产工序。本次技术改造不改变现有生产工艺和设施设备,无**工程施工,均依托现有设施,项目投资为0。
二、根据**天****公司编制的《****澳斯麦特炉协同处置氰化渣综合回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53号)、****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52号),该项目****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08-2025)及其规划环评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间精矿破碎、配料、制粒、上料等工艺过程安装集尘罩,通过引风机将粉尘抽至除尘间,再经气箱型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熔炼、沉降、吹炼和精炼过程产生的冶炼烟气,各自分别经过余热锅炉、沉降室、电收尘器收尘(熔炼、吹炼)、喷雾冷却塔、布袋收尘器(阳极炉)等设施降温收尘后混合,进入制酸系统。酸尾气脱硫系统经“两转两吸+臭氧氧化反应器+两级碱液吸收脱硫塔+湿式电除雾器”处理后由12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各污染物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环境集烟I经“臭氧氧化反应器+石灰石-石膏法脱硫塔+碱液吸收脱硫塔+湿式电除雾”处理后由12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各污染物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环境集烟Ⅱ经“臭氧氧化反应器+布袋除尘器除尘+脱硫塔脱硫(钠碱法脱硫工艺)”处理后由8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中各污染物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电解、净液工段产生的硫酸雾经酸雾净化系统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废气硫酸雾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中特别排放限值;废酸处理工段产生的硫化氢经硫化氢除害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污染物硫化氢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相关排放限值;燃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新环大气函〔2022〕483)限值。
无组织废气采取熔炼车间设置烟气收集处理设施,另外设置环境集烟系统,对逸散入车间内的废气进一步收集处理,电解、净液工序设置酸雾收集处置。各散状原料和固体废物均设置密闭堆放车间,定期洒水抑尘。无组织废气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的酸性废水经“石灰—铁盐两段中和”处理后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排放标准后,回用于熔炼炉渣水淬和污水处理药剂制备,严禁外排;一般性生产废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排放标准后,全部回用于熔炼渣水淬用水、电解净液车间酸雾净化塔补充水等,严禁外排;纯水站排出的含盐废水,经“多介质过滤+超滤+反渗透”处理后须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表2排放标准后,淡水回用于浇铸机用水,浓水回用于熔炼渣水淬用水,严禁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严禁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一体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须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采取冬储夏灌,严禁外排。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冶炼渣暂存于厂区已建成的封闭式冶炼渣仓库,转炉渣产生后返回沉降电炉,最终与沉降电炉渣一起作为水泥填料或制砖原料等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脱硫石膏暂存于厂区现有的石膏库(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白烟尘、铅滤饼、砷滤饼、阳极泥及中和渣等危险废物规范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同时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六)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四、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并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六、项目建成投用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大气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七、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九、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十、****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