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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山圩产业园年产2万套木门、橱柜定制家具以及8万立方米加长家具板、8万立方米胶合板制造、400万张装饰纸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为**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县山圩镇山圩产业园青云大道20号,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7度56分24.76秒,北纬22度24分53.44秒。项目占地面积约53227.10平方米,主要分为1#、2#、3#厂房等主体工程,4#、5#厂房等储运工程,综合楼等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拟建设规模为年产2万套木门、橱柜定制家具以及8万立方米加长家具板、8万立方米胶合板制造、400万张装饰纸深加工。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环保投资140万元,环保投资约占总投资的1.17%。
二、本项目位于**县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重点管控单元,项目符合《中国-东盟**空港**木业家居产业集聚区山圩产业园规划(2021-2035 年》、**市“三线一单”等相关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用地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废气。项目设置1台15t/h生物质锅炉,锅炉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4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涂胶、热压、浸渍废气。涂胶、热压、浸渍等工序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的甲醛、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工艺粉尘。原木旋切、板材锯边、修饰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以上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锯边、砂光、抛光工序、涂胶、热压、浸渍工序等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物质锅炉用水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锅炉灰渣、除尘灰渣、边角料、除尘器粉尘、废胶水桶等集中收集暂存,及时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暂存须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2.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及废矿物油桶、含胶粘剂废抹布手套、废UV灯管、废胶渣等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做好危险废物转运联单记录。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取隔声、减振、周边绿化建设的措施。机械设备应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异常运行产生异常噪声。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报告表》其他污染防治措施。
(六)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备案。
(七)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函告****。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排污许可申报工作。试运行期内,按规定自行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请**县生态****执法大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发现环境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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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