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条件 | 租赁合同终止条件和违约责任 (一)合同终止条件: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物业租赁合同。 2.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发函解除合同并单方收回出租物业,可以在合同解除后承租方不腾退物业时办理单方收回租赁物业的保全证据保证,出租方权单方进入承租方经营场所,对租赁物业内所有物件进行清理,收回租赁物业,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并且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并且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达30日; (2)租赁物业符合约定交付标准前提下,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物业交付确认书》; (3)擅自改变物业类型性质; (4)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用途; (5)在租赁物业内经营泥土、沙石中转站、****加油站、停放泥头车、堆放泥土、倒土; (6)利用租赁物业从事违法活动; (7)承租方未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配合后续下李朗城市更新项目、综合整治、利益统筹或其它开发项目搬迁实施时间要求履行清退次承租人、退还或移交租赁物业等工作。 (8)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业转租、分租,或承租方有转租套利行为; (9)承租方擅自进行加建、扩建。 (10)承租方在使用物业的过程中存在消防、卫生等重**全隐患,未能在出租方或相关部门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 3、出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业达30日; (2)出租方无权出租物业或交付的物业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承租方使用或者危及承租方安全或健康; (3)不交纳应当由出租方承担的物业租赁税费致使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业。 4、后续出租方因配合下李朗城市更新项目、综合整治、利益统筹或其它开发项目拆迁工作而需要收回租赁物业或需要将租赁物业移交给项目**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物业租赁合同,有权要求承租方在通知的期限内完成清退次承租人工作并向出租方退还租赁物业或向**方移交租赁物业,此种情况下,出租方在扣除承租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以及违约赔偿金后向承租方无息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和预收的租金,出租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提前30日发函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租赁物业因社会公共利益、城市建设、综合整治等原因需被拆除或依法征收征用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租赁物业毁损、灭失或被鉴定为危险物业不能使用。 6、承租方承诺:后续若因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或其它开发项目等需征收、拆除、收回或收回租赁物业、解除本合同、对租赁物业的次承租人进行清场或需要承租方配合开展其它工作,承租方无条件予以配合并负责租赁物业全部次承租人的清场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7、出现上述约定情形的,出租方或承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地址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本合同解除。本合同被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8、承租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单方收回出租物业,可以在承租方不付租金或租期届满后不腾退物业时办理单方收回租赁物业的保全证据保证。 (二)违约责任 1、出租方违约责任 (1)出租方存在约定情形,承租方解除合同的,出租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保证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 (2)租赁期间,出租方在不具备本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承租方,无息退回履约保证金及预收的租金余额,并按照合同1个月租金的标准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违约责任 (1)承租方存在约定违约情形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租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标准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还应负责补足出租方损失。 (2)承租方存在本合同约定违约情形的,未达到合同解除条件或者虽达到合同解除条件但出租方未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发生期间,承租方应当按照日租金标准的两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的,承租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在出租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搬离并交还物业,如果租赁物业上存在次承租人的,承租方应负责在本合同约定期限或在出租方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清退全部次承租人并向出租方交还租赁物业,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逾期搬离、未按时清退次承租人或未按时交还租赁物业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当按照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对租赁物业进行改造、加建、扩建对物业性质产生影响的设施设备的,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用途,应当将租赁物业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若因承租方的前述行为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5)如因城市更新、物业整备利益统筹、综合整治、出租方自主开发或其它开发项目等需征收、拆除或收回租赁物业的,承租方收到通知后逾期不退还物业、不清退次承租人的,每逾1日按照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一项约定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以及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调查费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