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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公开方式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 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长江经济带瓯**流(市本级段)流域 保护及修复工程--**市大溪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纳爱斯段)建设项目 | **省**市**区万象街道大溪**(琵琶岛路至小水门大桥) | **** | 项目名称:长江经济带瓯**流(市本级段)流域保护及修复工程--**市大溪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纳爱斯段)建设项目 性质:** 建设地点: 投资:1610(万元) 规模: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堤岸工程、生态修复工程;**防洪堤1.01km、 节点改造面积570㎡,迎水坡生态修复总面积约14990㎡。 | 无公参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治理恢复措施。 | 大气环境:1、施工作业时,应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在大风天气或空气干燥易产生扬尘的天气,采用洒水等措施保持一定湿度,提高土方表面含水率,起到抑尘的效果,减少扬尘污染。 2、加强汽车维护,保证汽车正常、安全运行;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科学管理,合理安排运行时间,发挥其最大效率。 3、加强运输管理,保证汽车安全、文明行驶。科学选择运输路线。运输道路应定时洒水,每天至少两次。散装粉状材料应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袋装粉状材料应采用厢式货车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散状物料宜采用密封式货车运输,当采用非密封式货车时,其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且应遮盖严实。 4、施工材料堆放地点应选在环境保护目标下风向。散粒状材料应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粉状物料应封闭分类存放,存取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遇恶劣天气加蓬覆盖。 5、当路面铺设靠近住宅时,沥青铺浇应避开风向针对附近居民区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时段,以免对人群健康产生影响。不得在工程区域设置沥青拌和站。为操作人员配备口罩、风镜等,实行轮班制,并定期体检。 6、要求对临时堆土场和弃土场堆放区进行定期洒水,防止风吹扬尘或者使用薄膜覆盖防风;施工生产生活区加工过程中金属粉尘、焊接烟尘均采用除尘器进行除尘,同时粉尘经过彩钢瓦的围护结构进行阻隔后,绝大部分可沉降于施工营地范围内;临时施工场地与临时施工场地相**南公寓侧设置必要的围挡,阻隔减少粉尘对水南公寓的影响。 水环境:1、施工机械冲洗废水必须进行油水分离,设置隔油沉淀池,经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不外排,浮油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在施工场地任意冲洗车辆和机械。 2、本工程施工场地(施工生产生活区)不设置临时化粪池,本次工程规模较小,工程所在地交通便利且位于城市建成区,施工人员如厕依托周边村庄或公厕。 3、注意场地清洁,及时维护和修理施工机械,避免机油的跑冒滴漏,若出现滴漏,应及时采取措施,用专用装置收集并妥善处理; 4、采取措施防止工区堆放的建筑材料被雨水冲刷造成流失;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雨水冲刷后随地表径流进入附近河流。 固体废物:1、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纳入当地环卫系统,及时清运、处置。 2、绿化工程景观造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也应按建筑垃圾集中清运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和倾倒。 3、施工产生的废弃建材、废弃包装材料,应分类收集,作为**回收利用。 4、施工单位应在主要施工场地设置危废仓库,将浮油等危险废物统一暂存于危废仓库中,并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5、项目沉淀池产生的沉淀泥沙用于项目填土。 声环境:1、合理布置施工场地。临时设施以及施工道路应尽量远离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点。合理配置施工机械,降低组合噪声级,从根源上降低噪声源强。高噪声机械设备应尽量布置在施工场地远离附近敏感点处。 2、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或工艺。加强高噪声施工设备的维修管理。采用隔振垫、消音器等辅助设施,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减少设备非正常运行时所产生的噪声。 3、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时,应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在指**期进行,并将施工期限向附近居民公告。合理安排施工车辆行驶线路和时间,注意限速行驶、禁止高音鸣号,以减小地区交通噪声。施工期应尽量减少夜间运输量,避开居民密集区及声环境敏感点行驶。 4、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标明张布通告和投诉电话。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产生高强噪声的施工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穿插安排高噪声和低噪声的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的个人防护,加强管理,提倡文明施工,建立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大声喧哗,要杜绝人为敲打、叫嚷、野蛮装卸噪声等现象,最低限度减少噪声扰民。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1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8-****019; 传真:0578-****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