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澜枫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一期2阶段)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18MA1JP5XW8C | 建设单位法人:柯彬 |
俞永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出口加工区崧秀路489弄39号5号楼、49号2号楼和4号楼及59号3号楼(部分区域)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一期2阶段)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建设地点: | **市**区 ****出口加工区崧秀路489弄39号5号楼、49号2号楼和4号楼及59号3号楼(部分区域) |
经度:121.175522 纬度: 31.153861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7-05 |
青环保许管〔2021〕1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7-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000 |
4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18MA1JP5XW8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18MA1JP5XW8C | 验收监测单位:**巨浪****公司 |
913********696149F | 竣工时间:2023-09-30 |
2023-10-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28 |
2024-09-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1-01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e2.****.cn:8081/jsp/view/hjxxgk/jsxmhp_index.jsp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2条碱性镀锌镍合金线(挂镀、滚镀各1条)、1条铝合金化学镀锡线、1条铝合金化学镀镍线和2条铝合**极氧化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年电镀面积601万平方米。 | 实际建设情况:1条铝合**极氧化线2,年电镀面积160万平方米。 |
项目分两期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也分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建设内容分两阶段实施投产,一期1阶段为1条碱性镀锌镍合金线(挂镀)、1条铝合金化学镀镍线、1条铝合金化学镀锡线,一期2阶段为1条铝合**极氧化线;二期建设内容为1条碱性镀锌镍合金线(滚镀)和1条铝合**极氧化线及对应环保措施。一期1阶段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次验收范围为一期2阶段:1条铝合**极氧化线2,年电镀面积160万平方米。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铝合**极氧化线工艺流程为:化学除油+超声波除油+出光+阳极氧化+封闭 | 实际建设情况:铝合**极氧化线工艺流程为:化学除油+超声波除油+碱蚀+出光+阳极氧化+封闭 |
铝合**极氧化线工艺流程在原环评的基础上增设碱蚀工序,以腐蚀铝合金表面的钝化层、锈迹或其他夹杂物而获得一个更加清洁的表面,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按《报告书》意见收集处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与其他废水分质分流收集处理。 ①各电镀工序产生的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分别收集经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分别设置自动监控设施,其中总铬、总镍排放浓度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限值要求,各废水达标后经检测井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②部分含油废水按《报告书》意见预处理后与其余含油废水、酸碱废水、硝酸盐废水、废气喷淋废水一并进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尾水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与蒸汽冷凝水一并回用至各电镀生产线,回用水水质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相关要求,其余尾水经检测井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③锅炉排污水、纯水系统排污水和冷却塔排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限值要求后经检测井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单独纳入市政管网。 ④生产废水总排口总铝排放浓度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因子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所有废水纳管后最终****处理厂处理。 2、废气:①铝合**极氧化线产生的废气按《报告书》意见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其中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应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基准排气量)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 ②工艺废气排放口高度距离地面不小于15米,监测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市相关要求。 ③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提高废气捕集效率,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浓度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应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经隔声减振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本市有关规定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相关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按《报告书》意见收集处理,含一类污染物废水与其他废水分质分流收集处理。 ①各电镀工序产生的含铬废水、含镍废水分别收集经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根据沪环规[2022]4 号文,在车间废水排放口分别设置水质自动取样器,废水达标后经检测井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含铬监控池处总铬排放浓度、含镍监控池处总镍排放浓度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限值要求。 ②部分含油废水按《报告书》意见预处理后与其余含油废水、酸碱废水、硝酸盐废水、废气喷淋废水一并进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部分尾水经中水回用系统处理后与蒸汽冷凝水一并回用至各电镀生产线,回用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相关要求,其余尾水经检测井纳入市政污水管网。 ③锅炉排污水、纯水系统排污水和冷却塔排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限值要求后经检测井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单独纳入市政管网。 ④生产废水总排口总铝排放浓度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限值要求,pH、总铜、总铁、CODCr、BOD5、SS、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LAS、氯化物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所有废水纳管后最终****处理厂处理。 2、废气:①铝合**极氧化线产生的废气按《报告书》意见收集处理后通过DA009、DA010高空(18m)排放,其中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基准排气量)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碱雾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 ②阳极氧化线2废气排放口DA009、阳极氧化线2车间废气排放口DA010高度均为18m。监测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符合国家和**市相关要求。 ③项目按《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提高废气捕集效率,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2中1小时平均浓度二级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经隔声减振消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本市有关规定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设置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相关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 |
1、废水:回用水质标准更新。 2、废气:铝合**极氧化线新增碱雾,厂界应识别氮氧化物。 3、噪声:无变动。 4、固废: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更新。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5、总量: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一期2阶段生产废水排放量≤33454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3272吨/年、氨氮排放量≤0.3624吨/年、总镍排放量≤0.0001吨/年、总铬排放量≤0.000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452吨/年、烟粉尘排放量≤0.040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6696吨/年。 建设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废水、废气排放,将企业的污染排放控制在最低水平。 6、风险:项目应按《报告书》意见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按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定操作规程,做好各类环境管理台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5、总量:项目按环评批复及重新核算后的总量控制指标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一期2阶段生产废水排放量≤33454吨/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3272吨/年、氨氮排放量≤0.3624吨/年、总镍排放量≤0.0001吨/年、总铬排放量≤0.0006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0.452吨/年、烟粉尘排放量≤0.040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6696吨/年。 建设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废水、废气排放,将企业的污染排放控制在最低水平。 6、风险:项目按《报告书》意见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按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定操作规程,做好各类环境管理台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2.8329 | 12.3803 | 0 | 0 | 2.833 | 2.833 | |
0 | 0.0495 | 1.3487 | 0 | 0 | 0.05 | 0.05 | |
0 | 0.0032 | 0.0242 | 0 | 0 | 0.003 | 0.003 | |
0 | 0.6924 | 4.5569 | 0 | 0 | 0.692 | 0.692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0157 | 0.0408 | 0.0461 | 0.0157 | 0 | 0.041 | 0.025 | / |
0.3184 | 0.2624 | 1.1687 | 0.217 | 0 | 0.364 | 0.045 | / |
0.0501 | 0 | 0.1613 | 0.0501 | 0 | 0 | -0.05 | / |
0.2239 | 0.0296 | 1.0233 | 0 | 0 | 0.253 | 0.0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锌镍废水处理系统、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含油浓水处理装置、含油废水处理系统、混合废水处理系统。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 | 氧化线锌镍废水进入锌镍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经含镍监控池,通过生产废水总排口纳管排放;含铬废水经收集进入含铬废水处理系统处理,经含铬监控池,通过生产废水总排口纳管排放;含油废水经收集先进入含油浓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再进入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与经调节罐调节后的氧化线产生的酸碱废水、硝酸盐废水一同进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生产废水总排口纳管排放。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出水部分水量经中水回用系统(UF+RO+凝胶吸附,处理能力为5t/h)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用水。 蒸汽冷凝水,收集回用于生产线用水。实验废水、废气喷淋废水,经收集进入混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与锅炉排污水、纯水系统排污水、冷却塔排污水一同通过生产废水总排口纳管排放。 本项目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经各系统单独配置的板框压滤机压滤,其滤液收集返回至对应的废水处理系统处理。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含铬废水排放口DW002总铬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含镍废水排放口DW003总镍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废水总排口DW004总铝排放浓度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标准,pH、CODCr、BOD5、SS、石油类、氨氮、总氮、总磷、氯化物、总铜、总铁、LAS排放浓度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中水回用系统出水口pH、SS、浊度、色度、CODCr、BOD5、铁、氯离子、总硬度、总碱度、氨氮、总氮、总磷、溶解性固体物浓度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碱液喷淋塔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酸性废气、有机废气、碱性废气经生产装置区侧吸+顶吸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屋顶18m高的DA009排气筒排放。产线整体酸性废气经侧吸+顶吸集气罩收集后经过1套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屋顶18m高的DA010排气筒排放。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DA009排气筒氮氧化物、硫酸雾排放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基准排气量)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碱雾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限值要求。DA010排气筒硫酸雾排放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表6(基准排气量)限值要求。 | |
2 | 低氮蒸汽锅炉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 | 采用低氮蒸汽锅炉,锅炉燃烧废气通过10m高的DA012排气筒排放。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DA012排气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表3限值要求。 | |
3 | 碱液喷淋塔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废水处理臭气经生化池加盖密闭收集,进入碱液喷淋塔吸收净化后,通过18m高的DA014排气筒排放。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DA014排气筒硫化氢、氨气及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中相应限值要求。 | |
4 | /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 | /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2中1小时平均浓度二级限值要求,硫化氢、氨气及臭气浓度排放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中相应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专用风机房、减振支撑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DA009和DA010排气筒配套的废气处理风机设专用风机房、减振支撑等措施。 |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固体废物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本市有关规定集中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相关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 | 危废仓库1、危废仓库2位于厂区西南侧,危废仓库总面积220m2,贮存能力合计300t。其中危废仓库1面积60m2,贮存能力80t;危废仓库2面积160m2,贮存能力220t。2个危废仓库的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以及《****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环土[2020]50号)的规定。一般固废暂存间位于厂区西南侧,一般固废暂存间面积20m2,贮存能力30t,建设符合相应的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应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项目应按《报告书》意见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按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和自行监测;制定操作规程,做好各类环境管理台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本项目一期2阶段依托一期1阶段设置的100m3的应急事故池、雨水截止阀。事故状态下,雨水截止阀为关闭状态。事故结束后,在雨水采样井、事故池及围堰内对事故废水水质进行监测,如废水水质符合排放标准,则事故废水全部接入市政污水管,****处理厂集中处理;如不符合纳管标准,则****处理厂处理,处理达标后排放。 目前企业已根据本项目一期2阶段建设内容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版),****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号:02-310118-2024-093-M。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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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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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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