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补安置〔2024〕146号
(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仪拟征告〔2024〕15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5005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市刘集镇刘集村李庄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地类 | 安置农业人数 | 征地补偿费用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补偿费 | 合计 | |||||
小计 | 其中:耕地 | ||||||||||
1 | 刘集村李庄组 | 0.2525 | 0.2525 | 0.1737 | 0.0000 | 0.0000 | 4 | 8.9006 | 9.4000 | 0.0000 | 18.3006 |
合计 | 0.2525 | 0.2525 | 0.1737 | 0.0000 | 0.0000 | 4 | 8.9006 | 9.4000 | 0.0000 | 18.3006 |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
(二)青苗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遵照**市搬迁的相关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在****门户网站(http://www.****.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园区(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29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1月29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规划局刘集所(联系人:倪俊;电话:0514-****6185;邮编:211400)。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1月29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规划局刘集所(联系人:倪俊;电话:0514-****2488;邮编:211400)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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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