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反馈意见时间(5个工作日):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7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 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1 | **京**光电2024年LTPO技术升级项目 | **省**市高新区**路1188号 | **京****公司 | 信****设计研究院****公司 | 本项目通过对**京**B7项目现有第6代柔性AMOLED生产线进行适应性改造,新增购置模组线体升级设备、LPTO工艺设备、各类检测设备等,实现满足市场对柔性AMOLED显示器件在LTPO技术升级的产能需求。 | 一、施工期 本项目位于现有厂区内,依托现有厂房进行,不涉及厂房的建设。项目施工期主要设备安装,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噪声及一般固废。本项目不涉及土建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均暂存于厂区一般固废暂存于厂区一般废物暂存间。本项目施工期施工作业影响是暂时的,在施工结束后,影响区域的各环境要素基本都可以得到恢复。只要建设单位认真制定和严格落实工程施工期应该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则施工建设活动对外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 二、运行期 1、废气 本项目废气采取两级活性炭吸附、焚烧、喷淋等处理措施后,废气中的硫化氢及NH3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PH3排放速率和浓度能够满足《**市地方标准/span>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VOC等排放能满足《**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表3要求;其它污染物排放浓度和速率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的二级标准。。 2、废水 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后总银在含磷银废水处理系统排口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要求。TOC、COD、SS、氟化物、总磷、氨氮在厂区生产废水排口达到《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表1标准,BOD5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处理厂处理,出水达到《**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最终排入**河。 3、噪声 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产噪设备进行基座消声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对运行设备做到勤检修、多维护;加强管理、教育,文明操作;合理安排时间;合理进行总平布置,****实验室内,并利用建筑物进行隔声。 4、固废 项目产生的液态废物暂存于各厂房内设置的各套废液回收储罐内。其他危险废物与待鉴定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均交由相应单位进行处置,固废去向明确合理。 | / | / |
二、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北段18号A****管委会6楼**高新****管理局****管理处
联系电话:028-****3719 联系传真:028-****0508
三、听证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