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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决定,农业、林业、水利 |
**水利局 |
2024-11-01 |
2024-11-01 15:09 |
萧水审批〔2024〕38号 |
有效 |
暂无 |
关于****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
初审:黄昌举 复审:孙天宇 终审: 赵海峰 |
萧水审批〔2024〕38号
关于****取水
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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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相关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一、根据《****年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水**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同意项目取水方案。项目生产用水取用当地浅层地下水,水源井坐标为E116°38′29″,N34°26′22″。按年生产330天计算,项目生产用水年取水总量为2.112万m3,用水保证率95%。
本项目生活用水****水厂公共供水,年用水量为0.066万m3。
二、根据调节计算结果,当地浅层地下水水源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量需求,能够满足本项目生产用水水质需求。
三、本项目无废污水外排,不设置专门的入河排污口。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取用水管理,严格执行用水定额,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五、你公司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完工并试运行30日后,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申请相关资料,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七、你单位应加强节约用水和水**保护工作,认真落实节水措施,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八、待公共供水能满足你单位生产用水需求后,你单位应及时改用公共供水,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封闭自备井。
九、在严重干旱等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服从我局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十、本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本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若本项目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取水。
十一、本项目取水许可决定下达后,由我局负责取水许可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费。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2024年10月31日